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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报”的价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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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10-28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时代新语

“警情通报”的价值
盛若蔚
  新近,武汉出了件新鲜事:警方每周一定期推出“警情通报”,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全市一周来的刑事、治安、交通、消防等方面警情,指出案件多发地带及突出案件类型,提醒市民做好安全防范。
  天气预报常听,“警情通报”罕见,其价值值得一说。
  在有些人眼里,警情事关一个地区的安全度和稳定指数,当尽量保密,以免泄露出去引发不稳定因素和恐慌,有些地方甚至担心因此吓跑了投资者,破坏了投资环境。武汉的做法,一方面说明治安状况良好,一方面说明警方心中有数。
  其实,将人们身边发生的事适当公开告知,并不一定引起“恐慌”。迎战非典时,党中央、国务院的果断决策就是有力的证明。今年3月,发生在杭州一学校的爆炸案的经过也可佐证。当时,爆炸发生后不到4小时,市公安局等机关就通过新闻通报会,向外介绍事件发生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并回答记者的提问,使公众情绪很快稳定。此外,一些推行“警情通报”地方的反馈显示,此法行之有效,不仅没引发“混乱”、“恐慌”,反而颇得人心。
  警情定期通报的益处是明显的,它使警方在加强管理、注重打击的同时提高了服务意识;体现了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有利于公众对警方实施有效监督;人们的生活更安全便捷;有利于公众积极协助警方工作……
  当然,信息披露行为不独“警情通报”一种,譬如一些地方推出的“病情通报”、“文件公开阅览”等,都将相关信息予以发布。这都值得肯定,但更重要的是,这些行为应当更上层楼,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早就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公民有权知悉行政机关的公务信息。而大多数的信息公开行为是由发布方来设定的,那么,发布什么?怎么发布?周期如何?在目前条件下,普通公众还没有什么手段加以干预。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往往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为使信息发布避免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行政机关在发布信息时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定期。这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更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体现。
  因此,有必要在大力拓宽信息披露范围的同时,加快信息披露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步伐,使行政机关的信息披露从自发的、短期的、不确定的行为,逐步过渡为长效机制,用制度的刚性来保证其运行。从这一意义上说,类似武汉定期“警情公开”的信息披露行为开了个好头,但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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