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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社会进步的产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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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10-29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这是社会进步的产物
从社会的角度来说,“私人侦探”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是分工细化的结果。如果“私人侦探”在合法的范围内根据委托提供给律师所需要的证据,无疑是减轻了律师的工作量,而最大的受益者则是委托律师的当事人。
  所以,对于“私人侦探”行业,国家在审查、准入上要把好关。在业务上要加强管理,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由公安机关对人员、组织机构、工作方式、经营内容等进行规范。“私人侦探”本身也要明确行业本身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加强自律。
  (刘涛/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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