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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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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11-02
第5版(新农村周刊)
专栏:农民信箱

  严禁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民日报编辑部:
你们转来的山西农民的来信收到。现对农民来信中提出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逐一解答。
  农村集体土地既具有经济功能,又具有福利保障功能;既涉及老百姓的生存,又关系到农村的社会稳定。为此,党中央再三强调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严禁随意调整农村承包地和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农村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是党中央的政策,也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对违反中央农村土地延包三十年政策,违背农民意愿强行调整承包地,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行为,都应尽快纠正。
  2.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目前还没有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补发。承包农户至今没有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可以向当地政府申领;当地政府有责任尽早将证书发放到农户手里。
  3.“四荒”拍卖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199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四荒”的范围、拍卖程序和审批要求。“四荒”仅限于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荒水,禁止将耕地和已开发的土地用于拍卖;“四荒”要明确权属关系,只有具有农村“四荒”所有权的单位,才具备拍卖的资格;“四荒”拍卖方案要广泛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4.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可以向县政府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部门反映;涉及“四荒”拍卖问题,可以向县政府水利或林业管理部门反映。此类问题,也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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