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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黎签订贸易协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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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1-04
第1版()
专栏:

中黎签订贸易协定
新华社贝鲁特3日电 中国和黎巴嫩关于签订贸易协定的联合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代表在1955年11月4日开始的贸易谈判已经结束。谈判的结果,在1955年12月31日签订了两国贸易协定,协定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中国贸易代表团团长江明和黎巴嫩共和国外交部长萨利姆·拉霍德在贝鲁特签字。
根据协定,两国政府保证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鼓励和发展中国和黎巴嫩之间的贸易,利用一切可能办法实现两国贸易的支付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对黎巴嫩输出钢铁制品、机械、电讯器材、建筑材料、化学品、药品、纺织品、丝绸、农产品、油籽、茶叶及其他产品。
黎巴嫩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出白糖、烟草、植物油、麻袋及其他产品。
双方将对经过双方领土的过境贸易尽可能予以方便。
协定规定,双方互相给予最惠国待遇,两国政府各自有权在对方首都设立商务代表处。
协定还规定,两国之间以可转帐的英镑或任何其他经进口和出口双方商定的货币支付货款,这类支付将通过双方同意的设在两国的银行进行。
本贸易协定在双方批准后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时如无异议则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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