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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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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11-05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弘扬“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秦平
  一部历经10年与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秩序息息相关的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获得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体现了对生命的关爱和对普通人的切身利益的保护。
  在草案的审议过程中,许多委员提出了交通事故的过错推定原则,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除非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在驾驶时对交通安全已尽了高度注意义务的,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这一原则否定了曾经在一些地方实行、但备受争议的“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规定。同时,也有委员提出必须严格遵守“人行横道,行人优先”的原则。
  法律制度不仅是社会强制力的体现,同时更具有倡导社会文明,引领观念进步的作用。“尊重人,维护人的尊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更是一个现代人所必备的基本观念和素质,法律制度应该引导和强化这种观念。从某种角度来讲,体现以人为本的法律制度设计,就是具有进步意义的法律,否则就走向了现代文明的反面。
  简单地说,交通安全法要调整的就是车与人的关系,两者何者为大,何者优先,何者更值得尊重,是立法者首先要面对的基本的价值判断。当行人面对滚滚车流束手无策的时候,当汽车唬得行人满街跑,左躲右闪,避之不及,结果还被车主无端斥责,从而使人在道路上失去了做人的从容与自信的时候,这不仅仅是某个人的颜面扫地,更是对人的尊严的践踏。所以,交通立法,人的权利不容忽视,行人行路的权利应该得到足够的尊重与体现,在人行道上,毫无疑问行人是有优先权的,即使是在行人违章的情况下,司机也必须要尽到足够的注意,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将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应是在先进的立法理念指导下的立法,它要引导公众和司机尊重行人,尊重行人的路权,以法律的强制力来提高公众的素质。
  社会越进步,科技越发达,人的权利就越应该得到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就越应该得到保护,否则,人难免不会被物化,或者为物所控制或驱使。在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中显现出来的“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正是在我们这个现代化的时代所应当坚持和彰显的人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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