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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更改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指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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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1-05
第3版()
专栏:

  国务院关于更改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指示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全国各地积极地推行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建立相当于县或县以上的民族自治区的同时,也建立了106个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和许多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这对加强民族团结、发动少数民族人民参加人民民主政治活动、提高少数民族自己管理国家行政机关的信心和积极性以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等工作,起了良好的作用。但是根据几年来的经验,在只有一个相当于区或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内,事实上不可能完全行使宪法中规定的各种自治权,因而不需要建立自治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3条中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划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的规定以及关于建立民族乡的规定,过去建立的相当于区的和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必需予以更改。除了更改相当于乡的民族自治区问题在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若干问题的指示”中另有规定外,对于更改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问题作如下的指示。
全国已建立的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情况是很复杂的,有的是建立在还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同一民族的较大的聚居区以内的;有的与同一民族的自治州、自治县相邻近;有的与建立在其他县内的同一民族的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相邻近;有的与同一县内建立的同一民族的其他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相邻近;有的与同一县内建立的不同民族的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相邻近;有的则不邻近任何少数民族的聚居区或自治地方。各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人口和面积也很悬殊,其中人口最多的达31,000余人,最少的只九百余人;面积最大的达四万平方公里,最小的只几平方公里。
鉴于上述的复杂情况,各地对于更改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工作必须慎重对待,妥善处理,不应该有任何简单、急躁的作法。现在根据已经建立的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各种不同情况,提出如下的处理办法:
(一)对于建立在还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同一民族的较大聚居区之内的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如果那个聚居区在1956年选举第二届乡、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前,有条件建立自治州或自治县的,暂时保留,等待建立自治州或自治县时再去更改;如果那个聚居区在1956年选举第二届乡、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前不能建立自治州或自治县的,应该先结束那个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设立区公所,区内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改建为民族乡。
(二)对于分别建立在几个县内而地区相邻近的两个或几个同一民族的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如果在1956年选举第二届乡、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前,有条件合并建立自治县的,暂时保留,等待合并建立自治县时再去更改。如果在1956年选举第二届乡、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前,不能合并建立自治县的,应该先结束各该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设立区公所,区内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改建为民族乡。(三)对于与同一民族的自治州、自治县相邻近的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一般应该并入同一民族的自治地方。但是如果因为地理环境的限制(如大山、大河的阻隔)等,并入有困难时,应该在结束那个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以后,设立区公所,区内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改建为民族乡。
(四)对于在一个县内建立的两个或几个相邻近的同一民族的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一般应该合并建立自治县;或者以那两个或几个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为基础,适当划进一部分邻近地区建立自治县;或者将全县改建为自治县。
(五)对于在一个县内建立的两个或几个相邻近的不同民族的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应该依照民族关系等情况或者合并建立自治县;或者以那两个或几个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为基础并且划进一部分附近地区建立自治县;或者将全县改建为自治县;或者在结束各该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以后,分别设立区公所,各区内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改建为民族乡。
(六)对于不邻近任何少数民族的聚居区或自治地方的一个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应该结束自治机关,设立区公所,区内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改建为民族乡。但个别民族关系显著或地区特别大的,可以将那个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改建为自治县;或者以那个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为基础,适当划进一部分邻近地区建立自治县;或者将那个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所在的县改为自治县。
(七)对于在城市内建立的民族自治区,在设区的市,将自治机关结束后,成立区人民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将自治机关结束后,设立街道办事处。
在以上办法中,凡是将自治机关结束后设立区公所的,应该保留原来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的编制。那个区公所虽然和一般区公所一样是县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但为照顾当地民族的情况,那个区公所应该以原来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人员为主要成份组成;并且在执行职务时仍然采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和注意当地民族的特点。
各有关的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应该根据上述办法,并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订出更改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计划,报告国务院批准后实行。
更改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是一项涉及民族关系的复杂而细致的工作,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起少数民族的不满,影响民族团结,因此各地必须切实执行慎重稳进的方针。应该做好调查研究,了解清楚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各种有关情况,特别是民族关系的情况;应该同当地民族代表充分进行协商,并且取得他们的同意后再去着手更改,否则宁可暂缓处理;应该对自治机关的领导人员和干部作妥善的安置,并且应该在着手更改以前就作好安排;应该向当地各族人民进行深入的宣传解释工作,一定要使广大群众认识到更改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必要性和正确性,使这一工作在广大群众自觉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民族团结,也才有利于更改工作的胜利完成。任何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作法都应该坚决防止和纠正。为了使更改相当于区的民族自治区的工作稳步进行,对各地完成此项工作的时间,国务院不作统一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但是最迟不应该迟于1956年选举第二届乡、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时间。
总理 周恩来
195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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