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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职能调整 加强宏观调控——央行有关负责人就银行法修改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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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12-30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适应职能调整 加强宏观调控
  ——央行有关负责人就银行法修改答记者问
  本报北京12月29日讯 记者田俊荣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当记者问及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目的时,这位负责人说,为了进一步健全金融监管体制,国务院决定设立银监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履行上述金融监管职责。这次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主要是为了适应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和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今后,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方面最大的变化将集中体现为“一个强化、一个转换和两个增加”。即强化中国人民银行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由过去主要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直接监管的职能转换为履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职能,即维护金融稳定职能;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
  当记者问及央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在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如何体现时,这位负责人说,维护金融稳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必要时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二是共享监管信息采取各种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三是由国务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了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对货币政策委员会作用的规定。他说,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规定。
  这位负责人强调,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所保留的人民银行必要的监管职责,不会与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发生冲突。由于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准入负有直接监管职责,因此在人民银行行使对货币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方面,银监会的监管职能可能会与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存在一些交叉。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三部法律同时审议,三部法律为解决此类问题已做出了一系列的制度性安排,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通过赋予人民银行建议监督检查权,从而可以避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复监督检查。而在特定情况下,人民银行的全面监督检查权则可以最小成本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因此,人民银行所保留的必要的监管职责是提高效率的一种制度性安排,也是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进行高效监管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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