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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精简工作的指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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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1-07
第3版()
专栏: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精简工作的指示
从今年春季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精简国家机关以来,国家机关的精简工作,首先在中央一级和北京市机关中开展,并且已经获得了显著的成效。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机关,有的正在进行,有的正在准备进行。为了进一步做好这一工作,特作如下指示:
一、国家机关的精简,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厉行节约、积累建设资金的必要手段,也是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建设胜利前进的有力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在国家机关的建设和国家机关工作的改进上,是有巨大成绩的。但是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人员配备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现象。根据中央一级机关精简工作和各地报告,主要问题是:上层领导机关机构重叠、编制庞大、人浮于事、工作效率不高,而基层组织则又一般是骨干缺乏、领导力量薄弱;在事业、企业单位中是行政管理机构庞大,非业务人员或非生产人员过多。这些不合理的现象,必须及时地坚决地加以改变,才能适应日益繁重复杂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因此,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事业、企业单位,都必须本着“精简机构、紧缩编制、调整干部”的方针,认真地、彻底地、实事求是地进行精简,根据“全面规划,加强领导”的要求,该多减的多减,该少减的少减,该增加的适当增加,达到缩减行政编制,节省行政经费,合理使用人力,进一步克服官僚主义,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保证完成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目的。
二、为了贯彻国家的精简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当在全面规划、加强领导的要求下,根据紧缩上层、充实基层和生产建设单位的原则,对各级地方国家机关的机构和编制加以全面的检查研究,作出全省、全区、全市的精简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的机关,必须大力精简,专员公署和区公所都是上级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更应当大大的紧缩。小区小乡制已经不能适应农业合作化运动迅速发展后的新形势,区、乡的行政区域,应当逐渐调整。县和县属区的组织和编制,由县人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订出方案,报请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后试行。
事业、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增加生产,厉行节约,贯彻经济核算,提高管理水平的要求,逐步地实行编制定员制度,大力精简行政管理机构,缩减非生产人员和非业务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的精简工作,由中央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分别负责。
三、精简工作应当首先结合检查工作,总结经验,划清业务范围,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关系,然后按照业务需要,合理地确定机构,编定人员。在精简机构中,要坚决裁并重叠的、性质相近的、可有可无的机构,加强和建立急需加强和建立的机构。要尽量减少组织层次。中央各机关原则上实行三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厅(局)原则上实行两级制。
国家机关的附属机构(如招待所、休养所、疗养所、印刷所、托儿所等),要大力整顿,该合并的合并,该取消的取消,继续存在的,都应当从行政编制中划分出来,分别改为事业或者企业单位,并且认真地进行精简。
在精简中,必须把机关中事情不多,使用不当,需要学习训练和需要到下层锻炼的人员,尽量调整出来;必须把国家机关中的行政事务人员和服务人员(勤杂人员),事业、企业单位中的非业务人员、非生产人员,减少到最低限度。
在精简中,对行政、事业、企业编制混淆不清和互相挤占的现象加以研究,划分清楚。
精简工作必须首长负责,亲自动手,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善于依靠群众的智慧和力量。要打通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采取坚决的态度,克服各种消极抵触情绪和保守思想。只有这样,才能贯彻中央的精简方针,订出既能适应工作需要又符合精简原则的编制方案。
四、干部调整和人员处理工作,是贯彻中央精简方针、顺利完成精简任务的重要环节,要切实保证做好。对于调整出来的人员,必须做到合理使用,妥善安置。大量的人员应调去加强下层机构、基层生产建设单位和新建立的工作部门。需要学习训练的尽可能地给予学习、受训的机会,需要退休、退职的分别按照退休、退职办法处理。
在调整干部时,必须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反对片面的“去弱留强”的本位主义思想,反对积压干部、浪费国家人材的不良现象。在处理人员时,必须采取严肃负责的态度,防止简单草率、推出了事的错误作法。要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企业单位的职工,使他们认识精简工作对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重大意义,从而自觉的服从国家的统一调动。对调职、离职人员的困难,应当予以适当的解决。
五、精简工作,必须同改善领导作风和改进工作方法密切结合起来。要加强工作中的计划性和组织性,贯彻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度;要减少不必要的公文、报表、会议,简化办事手续,要克服不调查研究、不检查工作、不深入实际、不接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要批判墨守成规的保守思想,改进落后陈旧的工作方法;同时,还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纪律,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以保证完成行政任务,巩固精简成果。
六、过去由于对编制工作和人事工作缺乏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以致有些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盲目增设机构,扩大编制,甚至任意招收人员。这种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必须加以克服和纠正。在精简工作中,要严格建立国家机关编制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切实健全人事工作。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与人员编制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国家机关任用人员必须经过人事部门审查批准;事业、企业单位增加员工必须报请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并由劳动部门统筹调配。严禁一切任意增设机构、扩大编制、增加员工和任用私人的错误行为。违反者,应追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七、精简工作一般可按先国家机关后事业、企业单位的步骤进行。中央一级国家机关的精简要在1956年1月底结束,各级地方国家机关的精简要在1956年2月底结束。事业、企业单位的精简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有计划地有步骤地抓紧进行。
中央各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加强精简工作的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各级国家机关的精简计划和人员编制方案,中央各机关所属事业、企业单位的精简计划,都应报送国务院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事业、企业单位的精简计划应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审核。
总理 周恩来
195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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