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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行1956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的指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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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1-09
第1版()
专栏:

  国务院关于发行1956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的指示
1956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已经公布,现在对公债的发行工作指示如下:
一、1956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从1956年1月1日起开始发行。发行公债是国家筹集建设资金的经常的和重要的方法之一。胜利地完成1956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的推销任务,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1956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应当根据合理分配、自愿认购的原则组织推销。对职工、军官、私营工商业户和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仍然采取一次认购、一次缴款,或者一次认购、分期缴款的方法;认购时间在3月底结束,缴款时间在10月底结束。对农民仍然采取随认购随缴款的方法,结合当地征收农业税的工作,把公债的推销数额合理地分配到户,经过深入动员,争取一次完成;推销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情况具体确定,但是一般地区最迟必须在11月底结束,东北、内蒙等农业季节较晚地区最迟必须在12月底结束。对其他城市居民,一般也采取随认购随缴款的方法,并且必须在10月底以前结束。
三、为了更有力地支援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加快建设速度,1956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的推销计划,必须努力争取超额完成。因此,各级人民委员会应当重视和加强领导这一工作,组织公债推销委员会及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掌握公债的推销情况。在推销过程中,各地必须向人民群众反复宣传国家发行公债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切实防止工作中发生放任自流和强迫命令等偏向。
  总理 周恩来
 195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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