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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要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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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11-21
第10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时代新语

侵权要赔偿
王比学
  “侵权要赔偿。”这是近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务院举办的第二次学习讲座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时所强调的。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是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授予的。因此,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现代国家政府运行的基本准则。有权利必有救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害公民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取得赔偿。
  侵权要赔偿,既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是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侵权要赔偿,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以防权力的专横和权力的滥用;侵权要赔偿,是社会从人治走向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法治社会,政府必须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以及给民众带来的各种伤害给予事后补救。
  我国《国家赔偿法》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8年多了,但现实中,这部法律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公民权利受到侵犯后依然难以获得及时和足额的赔偿。为什么呢?
  首先是因为受害的公民一般是普通老百姓,而其对手却是手握行政权的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两者相比,公民处于弱势。所以,我们很少见到有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侵权后,主动承认错误的,也少见有受害公民主动要求赔偿的。据报载,四川一名蒙冤30年的中学教师,1973年被诬告“强奸学生”,1977年被判10年有期徒刑,1983年获释。经过不断申诉,他终于讨到“说法”:今年2月,法院宣告他无罪。之后,他却放弃了国家赔偿的要求。对他而言,只要能讨个“清白”就心满意足了。
  其次是个别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往往打着维护国家和政府形象的招牌,堂而皇之地做着违法的事情。如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个别人借所谓的“国家、社会利益”之名,侵犯拆迁户的利益。这种动辄以国家、社会的名义而无视或牺牲他人的利益的行为,极有可能造成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不可遏止地滥用权力、侵犯权利。
  如何使赔偿难的问题得到解决?一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处理好自己与公民的关系。任何一个普通公民都是国家的主人,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摆正自己与国家的关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是国家行为,必须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还有一点必须强调的是,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并不意味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就可以免责,相反,国家机关在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之后,有权要求有重大过错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金。对那些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能由行政机关代为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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