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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喝出了人命 敬酒的也担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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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11-23
第6版(新农村)
专栏:以案说法

喝酒喝出了人命
敬酒的也担责任
  【案例】去年11月,苏北某县农民吴某找邻居乔某等4人为其修缮房屋。竣工的当晚,吴某在家招待乔某等饮酒。席间,吴某等4人轮番向乔某敬酒,致使乔某饮酒过量,以致酒精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乡派出所调解,吴某等4人各赔偿原告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4000元,吴某另外多赔1500元。吴某等4人均只给付部分,尚有万余元未赔偿到位,乔某之妻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等4被告作为正常成年人,应预料到过量饮酒会损害身体健康,以致危及生命安全,仍轮番向原告丈夫劝酒,造成原告丈夫饮酒过量,酒精中毒死亡,对此后果,4被告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丈夫作为正常成年人,也应预料到这一后果,仍然贪杯饮酒过量导致死亡,其本身亦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依《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原告丈夫及4被告均应承担责任。审理中原告与4被告再次达成调解协议,吴某赔偿原告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计6000元,其余3被告各赔偿4000元,并于2003年4月15日全部付清。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有些地方酒风不正,盛行劝酒,常有因饮酒而致人死亡的事故发生。此案再次警告人们饮酒要量力而行,敬酒要适可而止。否则,伤及健康及生命,责任难逃,悔之不及。(户传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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