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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等三部门提出意见 细化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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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11-25
第2版(国内要闻)
专栏:

民政部等三部门提出意见
 细化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本报北京11月24日讯 记者潘跃报道: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日前就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具体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农村医疗救助将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
  意见提出,农村医疗救助的救助对象为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审批农村医疗救助的程序是: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资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复审核实。
  农村医疗救助的具体办法是: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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