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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纠纷何其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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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11-26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视角

民间借款
 纠纷何其多
高咏梅 郑春笋
  借债还钱,天经地义!这道理虽简单,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由于疏忽大意、借款行为不规范等原因,却酿成许多辩不清、理还乱的借款纠纷。仅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几个案例予以剖析。
  案例一:同日出具的欠条和收条,能否相互冲抵?
  范某带领工人给张某干活,应得工钱5400元。因张某钱暂时不够,结账当天只付给范某2400元。当天,范某给张某打了领款2400元的收到条,张某亦给范某打了欠款3000元的证明条。后范某多次催要欠款未果,便将张某诉至法院。庭审时,双方争论的焦点便是“收到条”与“欠条”的金额能否冲抵。范某称:是先收后欠,张某只付了2400元,还欠3000元。而张某主张:是先欠后收。该日结账时,尚欠范某3000元,给其打一欠条;同日经多方筹集资金,又付给范某2400元。范某给我打了收到条,所以2400元应在欠款3000元中减出。两种说法看似均有道理,仅凭两张字条法官亦无法断定谁是谁非。后经双方继续举证,并通过大量旁证,最终才断定范某的说法是正确的。
  案例二:还款未收回欠条,无奈还得再还钱。
  借款时写下欠条,但是还钱时不把欠条要回,或不让债权人打收条证明欠款已还清,日后很容易发生纠纷。齐某出差经常在单位会计处借款,这次又借了2000元,并打了借条。过了很长时间,单位会计让齐某偿还所欠的2000元,齐某称该款早已还清,并说有在场人证明。可是证人只记得齐某还过会计款,但什么日期、多少金额不能证实。会计则以欠据为证,坚持说齐某并未归还该款。官司打到法院,法院判决齐某按欠条偿还欠款2000元。齐某觉得冤枉,可这能怪谁呢?
  案例三:“收到条”不等于“欠条”,不能让收款人还钱。
  米某向法院起诉张某借其3000元钱。米某提供了张某打的收款条,以及张某在米某存折上取款3000元的证据。但被告张某只承认米某给钱的事实,却称该款是米某还自己的欠款,不是自己的欠款。法院认为,收到条只是收到款的证明,并不能证明收款人即是欠款的债务人,遂判决米某败诉。
  类似的案例在法院受理的民间借款纠纷案件中不胜枚举。为防纠纷,法官建议人们在进行民间借款时,一定要做到手续完备、规范,出具的借条内容要真实准确,词意不要含混不清。否则容易出现纠纷,甚至会有理而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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