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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为了航行安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纪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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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11-28
第6版(国民经济)
专栏:深化体制改革 抓好第一要务

一切为了航行安全
——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纪实
本报记者 王政
  大小船舶各行其道,穿越主航道的小船沿着标识明显的“斑马线”航行,一条条挖沙船在规定区域里正常作业,一艘艘万吨巨轮在新规划的锚地里等待入港指令,油轮过驳作业有巡逻船现场监督,过去久打不绝的“三无”船舶和超载船舶也不见踪影……
  如今,航行在水网密布、百舸争流的珠江口水域,你可能想象不到,就在几年前,这里还是大小船舶混杂航行,违章超速、超载严重,挖沙养殖碍行,水上交通事故多发,被交通部列为全国重点监管水域之一。
  “是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让珠江口水域的交通安全形势发生了质的变化。”广东省海事局局长汪湘涛告诉记者。自2000年1月,交通部下属广州海监局与省属广东省港务监督局合并,成立广东海事局以来,他们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资源配置不断优化,监管手段不断强化,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2001年,反映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四项指标”全面下降,其中,事故宗数下降46%。2002年事故宗数下降了37%,今年1—10月,事故宗数又比上年同期下降了8%,连续3年未发生大船碰撞事故。
  珠江口水域的变化,是水监体制改革4年来,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提升、船舶通航秩序改善、水上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的一个缩影。
  “三统一”让监管形成合力
  确保安全历来是航运界头等大事,也是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队伍,曾长期分属交通部属和省属两个系统。
  提起直属机构与地方机构并存的弊端,海事系统的同志们将其形象地比做“两张皮”。海事局刘功臣局长解释说,水上监管是“一盘棋”,需要干支流、出海口、港口等区域合作互动。没有统一领导,难免政出多门、管理混乱,不仅遇到突发事件时增加了协调指挥的难度,而且直接影响监管成效。比如,过去打击超载船舶,中央直属机构坚持就地卸载,而掌管源头的地方监督部门却是罚款走人,政令不统一,无法从源头抓起,超载如何根治?此外,机构重叠、职能不清,也提高了监管成本,反过来又给船主们增加了负担。
  按照党的十五大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为理顺和完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正式成立,代表国家履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职能。第二年,国务院批复了水监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交通部副部长洪善祥告诉记者,4年来,按照国务院水监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海事部门实施了“三步走”。首先明确界定了中央与地方对有关水域的管理分工,实现了“一水一监、一港一监”管理模式,解决了多年来港监机构重叠、智能交叉、重复管理等问题。
  第二步,在中央管辖水域,完成了20个海事局的划转、调整、合并以及112个分支机构、275个派出机构的设置,调整了各自管辖区域,明确了职责。接着,又从2001年底开始,在沿海海事系统实行了“一省一局”管理模式的调整,目前已完成了辽宁、山东、江苏、福建和广东五个省的调整工作。至此,直属海事系统的管辖水域已经覆盖了我国沿海(包括岛屿)海域和港口、对外开放水域和主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河干线及港口水域。
  第三步,按照统一政令、统一布局、统一监督管理“三统一”的要求,探索建立起与水运市场发展相适应的,运转协调、行为规范、办事高效、严格执法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体制,逐步形成了水上监管的合力。
  “执法人员走出办公室,加大了辖区巡逻范围和现场管理力度;针对违章船舶打‘时间差’逃避检查的现象,我们实行了弹性工作制……如今,一个人干了过去两个人的活,却无怨无悔,因为,我们更有激情了。”说到“三统一”带来的变化,广州海事局沙角海事处的同志们深有体会:同样管辖珠江口44000多平方公里的水域,辖区内同样有6个挖沙作业区、9个油类过驳作业锚地、7条重要航道,同样要应对台风、大雾、枯水等恶劣自然环境,人员少了,可辖区巡逻里程却从2000年的2.57万海里,增至2002年的5.56万海里,巡逻时间也翻了一番。今年前10个月,辖区事故宗数、死亡失踪人数、沉船艘数、经济损失额比2000年同期都大幅度下降。
  重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
  从2000年开始,海事系统连续3年开展了“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年”活动,对客滚船、客渡船、旅游船、高速客船和危险品运输船等“四客一危”船舶,以及渤海湾、舟山水域、琼州海峡、西南山区河流和长江干线等“四区一线”区域进行了集中整治,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明显改观。
  然而,水上交通安全的基础还很脆弱,影响安全形势稳定的因素还大量存在。鉴于此,海事局将2003年作为“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年”的“巩固提高年”,并确立了长效管理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基本思路。
  实施长效管理,必须有健全的执法监督机制。4年来,海事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海事部门起草和参与修改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海事法律、法规、规章50件,出台了新修订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法》、《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已草拟完成,修改《海上交通安全法》等7项海事立法计划的前期工作也在积极推进之中。目前,涉及海事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已达800多部,海事法规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与此同时,全国海事系统还在船舶监督管理、建立对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机制、加强对船舶检验的行业管理、提高水上搜救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全面加强海事监管业务。目前,提高人员素质,实现海事队伍“三年上台阶”目标,正成为全国海事系统的重点工作。通过实施干部异地交流,打破干部任用框框,推进和实施拔尖人员培养工作,加强对海事人员的培训,一个年轻化、知识化、规范化的海事监管队伍,正在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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