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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回报 平等待遇……——全国人大常委汪家镠就民办教育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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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1-03
第8版(科教周刊)
专栏:与名家面对面

  合理回报 平等待遇……
——全国人大常委汪家镠就民办教育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温红彦
一石激起千层浪,《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牵动了我国教育机体中那根敏感的神经。原来被一些人视为另类的民办教育,如今有了法律地位,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原来对民办教育存有偏见的人们,也开始调整视线,对民办教育正眼相看。记者近日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汪家镠,请她对民办教育中几个热点问题作一简要梳理。
  记者:有人说,如果改革开放初的民办教育还是个孩子,那么逐渐壮大的民办教育已经步入青年,有了争取法律地位的意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单是为了满足民办教育本身的主观需求吗?
  汪:民办教育本身的主观需求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满足人民群众对不同类型教育的需要。我国受教育人口庞大,国家财力不足,公办教育的规模、质量和办学方式远远满足不了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民办教育的兴起缓解了教育的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所以,它更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
  记者:民办教育发展很快,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少。民办教育为什么强调促进?
  汪:“促进”是此法的核心内容。虽然民办教育发展很快,但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比重仍然偏小,需要采取积极政策和措施来推动,因此把重点放在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上。它主要根据民办教育的特点做出相应的规定,来调整和促进有关法律中对民办教育没有规范和解决的问题。
  记者:如何解释给举办者“合理回报”的问题,谁来掌握“合理回报”的度?
  汪:办教育不能以追逐利润为目的,这是世界各国教育的共同性。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办学资金来源不同,既然允许投资办学,举办者从中取得一定的合理回报也是自然的。“合理回报”是有限度的,至于回报多少为宜,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记者:民办学校产权归属问题是举办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校产的归属关系到民办学校的未来走向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汪: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记者:还回到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问题。民办教育有了法律地位,是不是意味着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可以纳入教龄计算和国家奖励,受教育者可以在升学、就业和社会优待等方面有保障?
  汪:是的。为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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