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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售货,为何税率高5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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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1-06
第14版(财经纵横)
专栏:财经课堂

  同样是售货,为何税率高5倍
  刘元宝
  福建漳州市芗城区的王老板于年初开了一家歌舞厅。今年6月,应一些客户要求,也为更好地为顾客服务,他便在厅内附设了一个食杂小柜台,提供食杂售卖服务。日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前来检查时,指出该食杂柜售货收入应并入歌舞厅收入总额,一并适用20%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但据他了解,他所在街道附近的食杂店售货适用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同样是售货,为何他却要适用高达5倍的20%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王老板对此表示不解。
  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对混合销售行为,应区别情况进行纳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根据王老板的经营情况,他的歌舞厅应属于“娱乐业”税目,不在生产、批发或零售业之列。依据上述规定,他的歌舞厅同时提供食杂售卖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规定缴纳20%娱乐业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而他所在街道附近的食杂店的售货行为并不构成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所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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