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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格履行经济合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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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1-15
第2版()
专栏:

必须严格履行经济合同
张品西
经济合同根据国家的物资分配计划,以供需双方互相承担的义务,把供货者同订货者结合在一起。它使产品销售计划和物资技术供应计划得以顺利实现,保证经济核算制的巩固和生产计划的完成。因而,正确地执行经济合同,对发展国民经济五年计划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现在各个生产企业和基本建设单位在执行经济合同当中,有很多毛病。主要是: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产品质量不合乎标准;中途要求退货和合同条款不合理。
不遵守合同纪律,拖延交货时间,是最常见的缺点。如去年沈阳低压开关厂为大连造船公司制造的27项产品,大部分脱期130天以上,使得大连造船公司不得不临时到市场上出高价购买,以应急需。第一机械工业部在东北地区的各个生产企业,向重工业部订购了很多钢材。但是,有一些钢铁企业既不按期交货,又不允许退货,使得各个机械工厂积压了钢材12,000多吨。由于不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随便拖延交货时间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所以很多订货者为了保证生产需要,明明只用一吨钢材,却提出订两吨;明明是8月份用,却假说是4月份要用。这样就造成了不必要的大量储备,使巨额的资金长期不能周转。而更严重的是:一个企业不遵守交货期限,必然影响另一个企业的生产计划,或者直接耽误了基本建设。
产品不合标准也是急待克服的缺点。例如去年唐山钢厂供应天津车辆弹簧厂的1,300多吨钢锭,有8%含硫磷过高,不能进行冷拔和锻造。抚顺钢铁公司供给哈尔滨工具厂的厶18高速工具钢,中心穿孔严重,不能使用。重工业部有色金属工业管理局所属的一个工厂在1954年给第一机械工业部上海各企业供应的9,000公斤铜棒,大部分有拉痕、硬伤、翘皮、弯曲等缺陷。供应的1,000公斤铜管,管壁厚度不匀,有的公差超过重工业部规定的标准四倍多。各个订货单位纷纷提出退货,但是经过多次交涉,问题也没有解决,这个工厂总是以设备条件不好等理由拒绝退货。到去年8月,又提出“已经跨年度,在财务上无法处理”的离奇原因。这1万公斤铜材,直到今天还在积压。
订货单位的需要计划不周到,中途轻易退货,是打乱供货企业的生产秩序,使完成国家计划遭到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大连起重机器厂修订了1955年供应计划以后,发现优质炭素钢订得过多,马上就向大连钢厂提出退货22吨,向本溪钢铁公司退订28吨。第一机械工业部所属的四三八厂以“因生产任务变更,原订物资已经不适用”的公函,同时向9个供货单位提出退货。应当指出,这种态度是不对的。当生产任务变更,某些材料有多余的时候,订货单位应该首先研究如何利用这些材料或就近调剂,真正不能解决,也须同供货企业协商,考虑对方因退货而引起的多种困难。至于有些单位因工作疏忽,计划错误,也常以“生产计划变更”为措词,不忠实地履行合同,当然是更加不能容许了。
平衡调剂的材料落空更是普遍现象。企业中超过储备量的多余材料,由领导机关有计划地调剂,是处理积压物资、发掘潜在资源的良好办法。但是,许多单位对这项工作很不认真,所报的库存数字不正确,规格品质不清楚,签订了调剂合同不执行。例如南京机床厂原决定调剂给济南第一机床厂优质炭素钢1,500公斤,但是,到交货的时候突然提出“因生产任务变更,此项钢材已经全部用完”。天津供应办事处决定调剂给大连通用机器厂优质炭素钢10吨,可是仓库中根本没有这项材料。上海供应办事处调给武汉汽车配件厂一批优质炭素钢,运到厂内经化验不合标准,又运回上海,浪费了运费。由于调剂合同不能很好地实现,需要单位对呆滞材料不感兴趣。宁可到远地去订货,而不愿接受就近的积压材料。目前我们的计划水平不高,建设经验不足,物资的需要计划可变因素很多,积压现象不可能完全避免。因此必须很好地组织交流调剂,以消除材料的呆滞。而作好平衡调剂的先决条件,是正确掌握积压材料的数量和品质。
经济合同的条款,应该以甲乙双方互相履行的义务和共同享有的权利为基础。但是大部分企业的合同不合理。如大连钢厂的现货供应协议书中规定:“如供方仓库无货的时候,于交货前15日内通知需方注销合同”。订货会议上很多单位提出异议,不愿接受这种条件。既然供方怕仓库无货,为什么硬要签订现货协议?显然对库存数字不摸底,为自己留一条方便之路。鞍钢的供货合同也给自己规定:“供方未按期交货,30天以后不再受罚款”。重庆钢铁公司在合同中说明,产生了废品也可以不交货。这种不照顾全面的合同条款应该立即纠正。在苏联,经济合同的签订,是按“基本供货条件”进行的。重要产品的“基本供货条件”由苏联部长会议批准,其他产品由供货者各部商得订货者同意后订定。“基本供货条件”指出签订合同的程序、供货条件和日期、产品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法、货款的结算以及违反合同应负担的经济责任。而我国的经济合同多半是由销售部门自己拟定的,不合理的地方很多,失去了合同的严肃性。为了建立正确的经济合同关系,国家物资分配机关和各销售部门迅速制定“基本供货条件”实有必要。
不按合同办事,必然会造成供产销的脱节。所以苏联把经济合同视同国家法律。为了提高供货的计划性,首先要改变盲目包揽订货的作风,供货企业在合同签订前要细致地核算自己的生产能力;合同签订以后,必须保证按时供应。订货单位的订货计划也应力求切实可靠,中途退货,应该受到经济上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个经济部门的计划得以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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