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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法要便于适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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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1-08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议论风生

人格权法要便于适用
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 魏钢 张麦昌
人格权法草案中,新出现的“信用权”、“征信机构”等概念,在法治发达国家,其含义可能不言而喻,至少在其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存在共识,但在我国有些法律概念突兀出现于法律规定中,但其含义对民众、甚至对于法律职业工作者而言,却并不明确。当这些“纸上的法”跃入生活中时,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解释,造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所以老百姓会有法律是“橡皮筋”的说法。没有确定性,法律的权威性难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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