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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7日矿难能靠法律防止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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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1-08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一周法评

2003年1月7日矿难能靠法律防止吗?
据本报1月7日报道:平川区境内的小煤窑——兰州金城旅游服务公司小南沟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日前调查证实,事故发生在2002年12月22日晚9时许,至少造成11人遇难。事故发生后,煤矿主要负责人不但不及时组织人员抢救遇难者,反而故意隐瞒事故情况,私下与遇难矿工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并畏罪潜逃。据悉,小南沟煤矿未取“四证”,属非法生产。
国家有关部门和甘肃省目前正严查矿难隐瞒不报案,值得肯定。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严查相关人的法律责任往往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但对于仍然在全国各地大小矿井中工作的千百万人来说,如何防止矿难才是最重要的。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和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目前并不是没有,关键是纸上的法要落实在实际生产、生活中。为达此目的,必须严格执法,严格监督。同时,不可否认法律、法令的局限性,要分析法外因素对非法行为的影响。譬如非法开采的小煤窑屡禁不绝,大多有深层次的经济原因。在贫穷的地方,如果没有好的新产业代替,百姓要生存,冒险开采获利成为他们与黑心老板的一致选择。在国家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的第一年,小南沟煤矿矿难再一次敲响警钟,11条生命足以让我们想得更远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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