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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公布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虚假陈述行为人将被追究民事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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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1-11
第2版(要闻)
专栏:

  高法公布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虚假陈述行为人将被追究民事责任
  本报北京1月10日讯 记者石国胜报道:在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将作为虚假陈述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对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进行规范。这是我国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
  关于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规定》按照我国民法的侵权赔偿诉讼的因果关系理论,参考国外普遍采用的市场欺诈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如被告能证明投资人存在以下事由的,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规定》还对关于原告与被告的确定、诉讼方式的确定、归责和免责事由、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共八章三十七条,于2003年2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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