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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不可随便停发工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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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1-13
第16版(企业经纬)
专栏:职工热线

  职工患病不可随便停发工资编辑同志:
我有一个朋友在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工作8年多。最近她患重病休了两个月病假,病假期间企业没给她发任何工资,还说如果她还不能来上班的话就与她解除劳动关系。她想知道,国家在这方面有没有什么保护职工的规定?
  北京 宋之茵宋之茵同志:
就你所提的问题,我们咨询了有关部门,答复如下: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从你的来信看,你朋友的医疗期应为六个月,也就是说,在六个月的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与你朋友解除劳动关系,在医疗期内企业还要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按有关规定发放,即: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或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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