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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顾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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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1-14
第9版(理论)
专栏:

  兼顾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
厦门大学教授 吴宣恭
  对于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应该深刻理解,全面认识,防止片面性。
  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是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迫切要求。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建立了几乎是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结构,个人财产基本靠劳动所得,仅限于少量的储蓄和某些一般性的生活资料,人们忌讳一切非劳动收入。与此相适应,法律只强调对公共财产的保护,除了对劳动者个体经济的规定外,不存在保护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条文。经过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在所有制和产权制度结构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内、国外不同性质资本组成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个体和私营经济在国家的鼓励和支持下迅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大。公有制也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实现形式。目前,我国劳动收入的范围不断扩大,非劳动收入的形式日益增多,个人财产迅速增加。财产关系的这些变化,是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的结果,实际上反映了经济制度的巨大变革和经济的迅速发展。在这种新形势下,提出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对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改革开放的成果,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正确认识非劳动收入存在的客观基础。马克思主义一贯主张,任何一个社会实行的分配原则,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志而是由该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恩格斯批判杜林“把全部分配理论从经济学的领域搬到道德和法的领域”,“要求劳动产品的分配不按照其实际原因,而按照他杜林先生所认为的道德的和正义的方式来安排”。他还指出,社会主义的出现决不是所谓公平、正义等道德原则的胜利,那种诉诸道德的和法的做法,在科学上丝毫不能把我们推向前进。我们必须以这种科学态度去看待非劳动收入,正确理解所有制与分配原则的关系,正确认识非劳动收入的作用。我国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同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调动各种生产要素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有利于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提高生产要素的产出效率,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这些作用也正是非劳动收入在得到保证的条件下,对生产的积极的反作用。否定非劳动收入存在的必要性,实际上是否定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我国改革开放前的曲折发展道路,已经证明否定非劳动收入这种观念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劳动者劳动收入的积蓄,通过银行储蓄、购买各类债券和投资于股票所得的利息、股息等收入,无疑也是合乎经济规律、合理合法的。至于以各种知识产权参股企业获得的利润分红,如果数量不多,且在企业不居主要或控制地位,实质上就类似于知识产权转让费的分期偿付,是劳动收入的一种转化形态。
  怎样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首先,必须划清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要坚持鼓励各阶层群众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坚决取缔和打击各种侵吞公共财产、偷税逃税、走私贩毒、制假售假、非法套汇、设租寻租等行为。其次,要兼顾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过去,人们对保护合法收入的理解,多侧重于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现在,明确提出一切合法的非劳动收入也应得到保护,这满足了改革开放后新产生而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了的需要。所以,要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防止对非劳动收入权利的侵犯。但是,不能因为重视保护非劳动收入而走向另一个极端。劳动者的正当劳动权益必须继续得到关心和保护,保证其不受侵犯,以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保证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快速发展。
  注意防止负效应,特别是防止收入差距过分拉大。最基本的是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只有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才能保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只有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非劳动收入才有产生的根基,才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至于具体的措施则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制定和完善劳动立法、工资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维护劳动者的正常收入;二是运用税收手段,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健全社会收入再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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