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8阅读
  • 0回复

野生动物伤人之后……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1-15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姓点题

  野生动物伤人之后……
殷建强
  野生动物频伤人
  这是不久前发生在陕西安康市汉阴县漩涡镇么店村令人惊心的一幕。
  村里的老支书王家堂赶着自家的3头牛到后山放牧割草,未曾想遭到一头体格粗壮的瓦灰色羚牛的疯狂袭击。王老汉忍着剧痛滚到山坡边一块巨石后藏身,这才保住了性命……
事隔一天,与么店村毗邻的红安村一位村民赵某出外赶集时,在山道上突遇羚牛攻击……第二天,过路行人发现了赵某的尸体。
  据不完全统计,2000—2001年,陕西发生羚牛伤人事件11起,造成4人死亡,11人重伤,仅1999年5月一月之内,陕西就发生9起羚牛伤人事件。
  陕西省是全国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分布的重要省份之一,是有六大“名旦”美誉的国宝大熊猫、金丝猴、扭角羚等珍稀动物的故乡。前几年,因为掠夺式乱砍滥伐,陕西不少地方森林生态系统被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越来越少。近几年,随着各级政府大力实施封山育林、封沟造林、退耕还林等生态工程,陕西生态环境极大改善,已绝迹多年的野生动物又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但是,野生动物的大量出现,带给人们的不光是惊喜——
近10年来,陕西秦岭地区共有150多人受到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伤害,有8人死亡。另据统计,自1995年以来,陕西汉中市共发生野生动物伤人事件23起,死亡5人,重伤12人,造成财产损失达20多万元。
  “后事”难了
  野生动物频频伤人毁物后,给地方政府和当地群众留下“剪不断、理还乱”的“后事”——
  2000年5月20日8时许,一头羚牛窜至陕西洋县四郎乡刘建民家,刘建民之父被羚牛用犄角当场顶死,刘母被羚牛撞伤并被困在屋内。后经有关部门同意后,这头羚牛被击毙,众人方将奄奄一息的刘母救出并送往县医院抢救,但因伤痛和过度惊吓,刘母在次日辞别人世。
  刘母死后,刘建民一纸诉状将洋县林业局和四郎乡政府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父母的死亡补偿费。刘建民在诉状中说:虽然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非法捕杀羚牛要被判刑,但人的生命健康权同样应受法律保护。而洋县林业局和四郎乡政府在事发后置其母生死于不顾,只顾请示汇报,等上级批准同意后才将羚牛打死,导致了其母的死亡,因而要求两被告赔偿其父母死亡补偿费43778元。
  被告洋县林业局称:原告父母被羚牛伤害后,洋县人民政府已给刘父刘母两名受害者死亡补偿费15408.30元。原告父母受害完全是意外事故,洋县林业局在此事故中无任何过错和过失,因而不同意做其他补偿。被告四郎乡政府也认为自己在此事故中既无过错亦无责任,因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原告被告各执一词,难以调和,导致此案久拖难决,至今仍无定论。
  像这样难了的“后事”还不仅仅是一起。这和有关法律没有对野生动物伤人损物的补偿给予具体规定有直接关系。
  伤人损物难补偿
  目前,野生动物伤人损物后,如何既及时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又妥善处置受害群众的合理要求,成了基层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的一大难题,也成为各界人士关注的一个热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但实际上,目前除了云南省对野生动物伤人损财出台了具体的补偿办法外,其他省市在这方面几乎还都是空白。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有关规定”难用“硬杠子”划定,一些肩负野生动物保护重任的省份对此十分慎重,迟迟没有制定出台这方面的规定。
  二是有关法律规定含糊不清。我国法律规定野生动物伤人损财后,应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但“当地政府”到底指的是省、市、县哪一级政府,却没有明确说明。
  三是基层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经费紧张,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时,没有可依据的权威补偿办法,也使相关部门在处理野生动物伤害赔偿事件时无章可循。这导致了一些受害者及家属在野生动物伤人事件发生后与有关部门纠纷难以解决。
  野生动物需要我们人类的保护,因为正是人类的乱砍滥伐让它们失去了生存的乐土,正是人类疯狂的捕杀让它们走到了灭绝的边缘。保护野生动物,是我们人类的责任。
  另一方面,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同样需要保护。相信在保护野生动物和避免它们伤害人类之间,一定有一个“平衡点”。只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这个“平衡点”一定能达到。
  相关法律链接
  第八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野生动物保护法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