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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案有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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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1-15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有感

  新案有感
  受雇司机撞死人
赔偿责任谁来负
  冯剑晓 王建伟
  一受雇司机违章驾驶,驾车硬闯检查站后竟将检查人员拖死。日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其雇主对肇事司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胡某有一辆“解放”牌带挂汽车,王国文系他雇用的司机。两年前,王国文驾车拉煤行至内乡县公路段超限站时,因车载煤重量超限,超限站要求王国文将车开到院内卸煤。卸煤时,王国文突然开动车辆逃走,竟将阻拦的工作人员聂某拖死,然后弃车逃跑。事发后,内乡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王国文立案侦查,此案仍在侦破中。
  因死亡赔偿问题死者家属将胡某、王国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所谓的“先刑后民”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民事案件的审理需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作为依据的法律制度。“先刑后民”的适用通常需两个前提条件:因有关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或检察机关已对此立案侦查;民事案件确需在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本案中,刑事案件是否认定司机犯罪均不影响原告向胡某要求民事赔偿。
  二是胡某是否对其雇用司机的职务行为负赔偿责任。因司机王国文为胡某所雇用,且是在工作期间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了损害后果,属职务行为。雇主胡某应承担相关的侵权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另行向王国文追偿。
  点评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形式的雇用行为越来越多。作为雇主,对雇员在工作中的职务行为,依法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雇主一定要对雇员尽到监管职责,令其遵纪守法。 ——克克
窃贼盗了“保险箱”
生产厂家交“学费”
  钱俊皓
  保险箱不保险,防盗门不防盗。这些事,好像并不稀奇。这不,2002年11月6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官司:用户的保险柜被撬盗,生产厂家赔偿4.54万元的损失及承担鉴定费1.2万元。
  盗贼将了保险箱生产厂家的军!原告衢州市某石油制品公司从某商厦购买了一台由被告公司生产的双门保险柜,用于衢龙公路沈家工业区加油站存放汽车加油款。该保险箱单独放置在一个有防盗窗栅的房间内。2002年6月7日夜,保险柜被窃贼从防盗窗口抬出,窃贼对保险箱进行了破坏性撬揭,将里面存放的96640.25元营业款盗走,案件至今未破。同年6月24日,石油公司向衢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以保险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石油公司巨额油款被盗为由,要求生产厂家和出售保险柜的商厦赔偿损失98123.27元。
  应法院的要求,浙江方圆公正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事务所出具鉴定检验报告,认定保险柜存在制造工艺上的质量问题。
  法院于11月6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生产厂家承认自己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最后,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生产厂家赔偿原告4.54万元的损失及承担鉴定费1.2万元。
  点评看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已是深入人心。往日自认倒霉,今朝敢于维权,消费者维权意识有了很大提高。生产厂家们更要关注产品质量了。 ——卢莉
夫妻共同财产该谁说了算?
  蔡祥 赵俊
  妻子外出归来竟发现与丈夫共同经营的影楼从门面到主人都已悄然“变脸”!获知真相后,毅然把丈夫以及影楼的现任“主人”告上法庭。本案关系到一个敏感话题:夫妻共同财产,该谁说了算。
  现年30岁的田云与丈夫邬飞从事摄影经营已有7个年头了。谁知2002年1月初,在经过一个月的培训,田云从上海返回苏北如东县老家后万分惊异地发现:与丈夫开设的影楼“浪漫之都”已改换门庭为“环宇摄影”。看着环宇公司经理拿出的有丈夫签名的《资产转让合同》,才得知无心经营的邬飞为偿还债务,已于2001年12月28日将影楼资产全部转让给环宇公司。2002年5月,田云委托律师向如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并判令环宇公司返还影楼。
  经审理,法院判决:根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环宇公司应返还合同中所列财产。
  《民法通则》及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均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法院《关于使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也对“平等处理权”有了进一步的解释。学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权的实际平等与否以及程度高低,不仅可以折射出家庭关系是否融洽,甚至还影响着夫妻关系的未来走向。
  点评希望本案的审理能让更多的夫妻获得启示:处分共同财产时,多一些民主,少一些自作主张!互相尊重,讲求平等,这既是您的权利,也是您的义务。 ——卢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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