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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正在“改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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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1-15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律长镜头

  判决书:正在“改版”
  本报记者 吴兢
  有人说,以前的判决书可以这样形容:形式上,千文一面,千人一面;内容上,说理不清……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的裁判文书改革,判决书有了明显进步:形式上,该繁则繁,该简则简;内容上实现“五个公开”,即公开审判经过,公开诉辩意见,公开举证、质证,公开认证,公开断理。
  记者日前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访,发现他们的判决书有了更高层次的创新——
  完全透明:
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
  从去年年初开始,上海二中院开始尝试将合议庭不同意见写入裁判文书。他们本着积极和谨慎的态度进行改革,总共进行了两次尝试。
  记者看到这份于去年2月8日首次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的判决书。这起案件,由原告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上海科交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该案中原告按约向被告付清了房款,但被告未及时将涉诉房屋的产权过户给原告,法院审理时该房屋已因另案被法院查封。本案事实清楚,合议庭意见基本一致,但围绕“可否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这一焦点问题,合议庭3名成员形成不同意见:
其中两名法官认为:如果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会误认为将房屋判归其所有,导致“一物两权”;另一名法官认为,原告主张办理过户手续系依据合同约定,其请求属债权请求的范畴,法院支持原告诉请不会造成“一物两权”。
  为真实反映合议庭裁判过程,本案判决书一改以往只写明合议庭最终意见的习惯做法,而是将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写入判决书,并写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经评议后决定按照多数意见下判。”为使原告进一步明确救济途径,判决书还写明,原告可待所争议房屋的诉讼保全措施解除后,再行主张或另行向被告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此案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反响良好。原告虽遭败诉,但其代理律师仍致电二中院,称赞这份判决书体现了裁判过程的透明度。而社会各界都认为这一创举体现了公开透明的法律原则,体现了更高层次的司法文明。
  专家分析,将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公之于众,还有两方面的功用。其一,可以让法官更好地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其二,有助于法官提高职业素质,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当然,在实施过程中,还要考虑我国法律文化传统、现实司法环境、法官水准等因素,审慎推进。
  法官后语:
彰显法律的人格力量
  “金钱无法替代感情,摒弃前嫌、真诚以待、重修亲情是本案当事人及原告其他子女今后应深思的问题,也是需共同努力的目标……”
  “难道12年的徒刑能够赎回一条人命?如果你们还想重新做人,不要忘记自己犯下的致死人命的重罪……”
  这些感情色彩极强的话,也是判决书中的内容?有人疑惑。其实,这些话并不是判决书的正文部分,而是附于判决书之后的“法官后语”,是二中院从去年年初开始的又一项革新。
  二中院院长沈志先告诉记者:“法院判决本是理性的、严肃的,但法官在审案过程还有一些思考是感性的,有社会意义的,比如,一些案件需要从侧面对罪犯或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或教育转化,或鞭挞谴责,或做出理性的建议。这样的‘法官后语’,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一起以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为被告的案件中,被告为电话用户原告陈某办理了电话移机后,仍将电话账单寄往陈的旧址。陈某以未收到账单为由拒付电话费,被告遂对陈某停机。对于陈某要求被告赔偿停机损失的诉请,法院没有支持,但在“法官后语”中对胜诉的被告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应当认真审视向用户提供的服务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尽快转变观念,完善服务……”被告欣然接受了“法官后语”中肯的意见。
  正文讲法理,“后语”讲情理。这样的“法官后语”在二中院已写了10余份。
  判决书的“改版”,折射出依法治国的进程。我们听到了法治进步的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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