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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权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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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1-22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权力与权利
侯宗宾
权力与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两个轴心,权力主要是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社会管理的职能;权利主要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各种利益。这两者是以法为核心的两个方面,互为依存,缺一不可。两者的关系处理不好,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协调好了,社会就能和谐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需要进一步处理好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法治建设愈深入,政府的权力就愈受到规范和约束,公民的权利就愈得到保障和发展。因此,规范约束权力,保障发展权利,应当成为依法治国的着眼点和落脚点。
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我们的人民,我们的党受封建主义的害很重,但是一直没有把肃清封建主义的影响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对待。”“各种制度,都要从肃清封建主义影响的角度去考虑,逐步加以改革。”正是由于这种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过去强调用权力去管,而忽视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有些权力的行使缺乏或违背法律依据,造成权力的滥用。同时强调公民和法人的义务较多,对其权利重视不够。拥有权力而得不到有效监督,必定会背离、损害权利,必然会导致腐败。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把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摆在重要位置,把保障和发展公民的权利作为法治的根本使命。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三个代表’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深刻地阐明了权力与权利的本质关系,权利是基础,权力是保障,权力为权利服务,把两者真正地统一起来。因此,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必须克服“治民”、“防民”的传统观念,树立政府的权力要受到规范和约束,公民的权利要得到保障和发展的现代法治观念。
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发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在法治建设方面集中体现在尊重、保障和发展公民权利。当前,我国公民权利的核心是生存权与发展权,一切权力、一切工作都要服从服务于此,大力发展经济。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同时,还要按照党的十六大的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促进公正执法。我国推进法治化建设,还主要是“政府主导”式的向前发展,政府对权力进行自我规范和约束的自觉程度决定着法治化的进程。比如,近几年推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财政制度改革等,都是政府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自觉地规范和约束自己的权力。当然,公民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增强,对推进法治化建设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体现执政为民、以民为本的精神,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价值取向。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领导干部只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行使权力,当人民群众把掌管国家事业的权力赋予你之后,为人民谋利益、维护群众合法权利就是履行职责,不是“父母官献爱心”,如果你不尽职尽责,人民有权监督和质询。人民群众是“权力者”的“衣食父母”,“权力者”就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权力意味着一种责任,权力越大责任越重,绝不能有任何私心杂念,要树立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才能够找到思想动力和源泉,甘心情愿为人民谋利益,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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