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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更理性的法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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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1-22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眼

  走向更理性的法治
九嶷
法治是什么?
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曾说,法治含义有二:首先有良法;其二,制定良好的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尽管现代法治的发展已远远超越了这个内涵,亚里士多德这一论述在今天仍然有其经典意义。
见解的正确是因为它深刻揭示实际法律生活的矛盾。由于我国缺乏法治传统,人们对法治的认识曾长期陷于模糊状态。有人曾经认为,有了法律就是有了法治。按照这种逻辑推论,立法越多越好,越快越好,法律制定出来了,法治国家就实现了。实践已证明这种观点的天真与不切实际。数不胜数的法律法规频频出台,却不能全部落实在生活中、人们行为上。面对此事实,持上述观点者必然分化为两派:或认为立法仍不够系统,要求继续加紧立法;或认为法治无用,应放弃法治。前者过分依赖严密的法网治国,扼杀社会生活之活力,后者必然陷入法律虚无主义。
绝非法律制定得多就是法治。秦律、清律的条文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细,对百姓管制不可谓不严。然而,法治在于法律的精神与内容,而非数量。现代社会,法律内容必须体现自由、民主精神,体现为民服务精神,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之需要。就行政法来说,其核心应该是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限制公权,而决非限制公民权利,与民争利于市。如果用这种观点审视我国行政立法,改进的余地还相当大。政府改革要转变职能,从管得过宽过多过严中解脱出来。那些给了政府管得过宽过死的权力的法律就得重新修改,甚或废除。新的行政立法必须尊重社会力量,尊重市场规律,必须体现为民服务的精神。立法必须与时俱进,特别是在社会转轨时期、改革攻坚阶段,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必然要求对法律与时俱进的废、改、立。
法治绝非静态的立法,而是一个动态的法的运动过程。法治要体现在法的制定、实施、监督的过程中。法律法规制定出来,没有得到一体遵行,就是尚未获得生命。我们欣喜地看到,各地在实施行政法方面的努力正取得成果,譬如,简化审批程序、公开政务,方便群众。另一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我们的生活中并非鲜见,群众反映强烈。1989年我们就有了环境保护法,但乱砍滥伐林木,偷盗野生动物禁而不止;我们有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条例、税收法规,违背这些法规的现象却屡犯众怒。少数官员的贪污腐化更是践踏了行政法规的尊严。法律实施中的薄弱环节更使我们理性地慎重地思考法治的内涵。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政府法制工作的创新显示我们对法治理解正逐步深入。“提高立法质量,确保严格实施”,不仅是对法律的精神、内容的要求,也是对法律的实施和监督的要求。这无疑表明了法治的真谛,我们正走向更为理性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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