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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利”毁“源”当禁——对河南省部分市县市场管理费征收情况的调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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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1-23
第14版(读者来信)
专栏:信访调查

  争“利”毁“源”当禁
  ——对河南省部分市县市场管理费征收情况的调查
  本报记者 王庠
  根据读者来信反映,2002年10月16日上午,河南信阳市新华商贸城鱼肉市场内,记者目睹了这样一个场面:四五名身着制服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正在向个体工商户收取市场管理费,突然,七八名身着相似服装的人走进市场,指着几位收费的工商人员说:“你们马上从这里滚出去!这里不准你们收费!”接着,他们与工商人员厮扭起来(见下图)。9点钟左右,记者又在附近的羊山农贸市场,见到一人抢撕工商人员手里的发票。据了解,类似争抢市场管理费的纠纷,在南阳、洛阳等地均发生过多次。9月20日,信阳市甚至发生了一起近300人围攻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事件,15名工商管理人员被打伤,一名副局长被打伤住院,局长被限制自由达20小时。
  据了解,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的指示精神,已在2001年11月完成了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市场管办脱钩工作,市场全部移交给当地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是当地政府负责开发市场、建设市场、从事市场服务和经营的事业单位。”应该说管办脱钩以后,工商局和“中心”各负其责,不应该有什么问题。但从2002年三四月份以来,一些市县的集贸市场,相继出现了“中心”与工商局争抢市场管理费的情况。
  市场管理费是国家的行政性收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中心”与工商局的最大争议,是谁应该收取市场管理费。工商局作为行政执法主体收取市场管理费,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1992年(414号)文件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凡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工商行政机关交纳市场管理费。”关于“中心”的职能,河南省政府2001年(59号)文件也有明确的界定:“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由当地政府领导和管理,不具有行政职能,不得从事行政性收费。”由此看来,“中心”争抢市场管理费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记者在南阳市方城县调查了解到,“中心”与工商局在市场上争抢管理费的主要原因,一是,“中心”人员对管办脱钩理解尚不到位,他们原在工商局工作多年,转岗分流离开原岗位后不能及时转换角色,重新定位,仍习惯于以执法者自居。2001年六七月份以来,一些市、县相继出现违规统一着装,佩戴“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管理”臂章,在市场上从事行政管理职能,与工商局抢收“两费”的“中心”人员。二是,“管办脱钩分离”后,有的地方虽然人分开了,但对资产、费用等没有出台详细实施办法,在政策规定上有些滞后。河南省政府在管办脱钩过程中,出台了不少规定,明确了“中心”的职责。但有些过于原则的规定不便操作。
  由于“中心”与工商局争抢规费,仅洛阳市一个地方,2002年前9个月与前年同期相比,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两费”即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少收入800多万元。由于“中心”与工商行政管理争抢规费在一些地方严重存在,人为造成地方上的“执法壁垒”。据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去年以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两费”收入与前年同期相比,呈大幅度下降趋势,下降幅度约为50%。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市场规范管理指导处徐晓东处长介绍,造成目前一些地区发生争抢国家“规费”问题,也与个别地方政府对管办脱钩的政策理解不到位,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垂直上划有这样或那样的想法有关,因此出现管理不严、措施不力的现象,以致一些地方出现“中心”人员,从抢收工商管理费,发展到强行占用工商所办公用房、阻挠工商人员行政执法、直至发生围攻、殴打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和拦路抢劫农民农产品的恶性事件后,不能及时果断处理。对此,国家工商总局正在与有关部门研究进一步解决的办法。(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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