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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积极就业政策进入实施阶段,有关部门要求加强政策宣传 就业政策要让百姓都知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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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1-25
第6版(国民经济)
专栏:

  我国积极就业政策进入实施阶段,有关部门要求加强政策宣传
就业政策要让百姓都知晓
本报北京1月24日讯 记者白天亮今天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件下发后,为贯彻落实通知的8个配套文件也已全部出台。这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框架已基本明确,并转入政策实施阶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各地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老百姓掌握这些促进就业的好政策。
  据介绍,该文件出台了一系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8个配套文件作出了更加明确、更有操作性的规定。这8个文件分别是: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这份通知明确了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应予减免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工商、税务等7个部门的17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共中央宣传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宣传提纲〉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下一步工作的基本思路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11个部门共同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文件对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与管理等做出具体规定。
  财政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下发的《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强调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
  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等8个部门下发的《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的总体思路和办法。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对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具体条件及要求等予以明确。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小额贷款的问题进行了解释。
  此外,截至1月22日,全国共有24个省区市正式出台了本地区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据悉,老百姓若想了解这些再就业优惠政策细则,可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也可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府网站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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