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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也应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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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1-27
第16版(企业经纬)
专栏:职工热线

  试用期也应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编辑同志:
我在去年被一家私营企业录用,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期间工资300元,期满后工资600元。我干了不久后了解到,当地最低工资是380元,就去问老板。老板说那是针对正式员工的,我们是外地工,又在试用期,工资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老板这么做对不对?盼答。
  广东 陈一鸣陈一鸣同志:
经向有关部门咨询,我们了解到,原国家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指出:“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因此,你的老板关于“试用期工资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的说法是正确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不受限制地任意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此你的老板称最低工资标准不适用于试用期内的员工是不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条款,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不低于400元的报酬或通过有关部门寻求帮助。——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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