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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要让投资者满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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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1-27
第14版(财经纵横)
专栏:金海观潮

  信息披露要让投资者满意
刘韬
  投资者对什么样的信息披露满意?是让他们应知尽知的信息披露。作为股东当然有充分理由要看到真实有效、令他们满意的信息披露。
时下,正是我国沪深两市1000多家上市公司披露2002年度报告的时候。与往年的年报披露不同,今年年报执行的是年初证监会刚刚发布的新《年报准则》。投资者纷纷反映,今年的年报更“好看”了:表格化的格式,过去的几大页纸浓缩到一个整版以内,重要信息一目了然。
  什么是高质量的信息披露?去年底,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公开表示,对信息披露质量评判的主体,只能是投资者。只有投资者认为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实有效的,这种信息披露才是高质量的。一句话,投资者满意的信息披露才是好的信息披露。事隔不到一个月,投资者便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看年报了,这正是对信息披露标准的最好诠释。
  投资者对什么样的信息披露满意?是让他们应知尽知的信息披露。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一旦买了股票,成了股东,那公开的信息披露就是他们了解公司的最主要渠道,作为股东当然有充分理由要看到真实有效、令他们满意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希望看到的是一个有着充分透明性的市场,他们愿意承担的,也是在得到充分信息后的决策风险。
  应该看到,在我国新兴的转轨市场中,信息披露离投资者满意的标准还有相当一段距离:市场约束机制不完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机制不健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意识不够强,有些信息披露还过于繁杂,充斥着各种专业术语和文字、数字游戏。这些让专业人士读起来都“头痛”,更别说普通投资者了。
  要让投资者看到满意的信息披露,关键在于作为“裁判员”和规则制订者的监管部门创造和维护一个透明公开的市场环境。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随着全方位、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的基本建立,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监管的重心,已从行政审批逐步转到强制信息披露上,比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包括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在内的至少一年4次的定期报告,连续性的报告帮助投资者准确把握公司的业绩和经营情况。
  当然,对信息披露监管的效率最终体现为对违规责任的有效追究,但在这点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者,我们一般采取的是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等措施;而在国外成熟市场中却大都是“先停牌再说”。违规成本,孰轻孰重,一看便知。实际上,只有加大处罚力度,大量增加违规成本,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广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意识。令人欣慰的是,就在月初,最高法院发布了证券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使我国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可操作性大大加强,这无疑是增加了公司违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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