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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法治的精神意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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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1-29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构筑法治的精神意蕴
宋建军
所谓法治的精神意蕴,就是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问心无愧的人生态度,是对法律心悦诚服的认同和依归感。国际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的意志、党的主张和国家的意志的有机统一和充分体现,它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尊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当然,如果法律仅仅只有严酷与冷峻,人们不可能产生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而只能产生敬畏的距离感和消极的服从意识。法治所要求的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神圣的情感,一种在忠诚与信仰土壤中生成的归属感和依恋感,一种由此激发出的对法律的信赖、尊敬和崇尚,并愿意为之而献身的精神。
法律至上作为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的核心内容,是指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社会全体成员的所有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法律至上还揭示了一种理想的法治状态,即权力依法行使,权力依法运行,法律以它的权威成为人们的行动指南。这种权威不仅来自于法律内在的强制力,更来自于人们对它的忠诚与信仰。法律至上实际上意味着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至上,党的主张至上。从本质上说,法律至上是法治时代的产物。法律之所以成为至上的规则,根源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多元文化交织下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如果不用统一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来规范这些关系,则必然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冲突和矛盾难以自决。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有一段关于法治的名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衡量一个社会的法治水平,不仅要看立法的数量和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更要看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和分量,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状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已有了历史性的跨越。但要真正实现法治,还必须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培育和巩固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并切实把“有法必依”和“违法必究”落到实处。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产物,一定意义上,它也是一种社会文化传统。应当承认,当前,在极个别地方还存在着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现象,由此导致一些法律处于虚置、半虚置状态。即使遇到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的纠纷,有的人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和证据,而是怎样千方百计去找关系、托人情,仰仗亲缘、人情、权势的庇护,以获得自己的合法的或非法的利益。在法律实施中,部门和地区保护主义还在屡屡地侵蚀着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凡此种种,其思想根子在于我们还缺乏对法律应有的忠诚与信仰,而这种忠诚与信仰恰恰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意蕴,是我国步入法治化的关键和核心。因此,在深入开展全民普法教育过程中,应在普及法律知识和强化公民守法意识的同时,注重对现代法治观念的灌输和培育,构筑法治的精神意蕴,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主体意识,具备对权利和平等观念的正确认识,引导全体社会成员树立起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同时,还要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解决好司法、执法中存在的个别问题,通过严格依法办事,营造出浓厚的法治氛围,从而坚定人们构筑对法律的普遍忠诚与信仰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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