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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为先——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张春生谈提高立法质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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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1-29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民主法制视点

  质量为先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张春生谈提高立法质量
本报记者 张涛
“无论是制订法律还是法规,都应当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国情,贯彻实施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地推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在体例文字上能够合乎规范、通俗易懂。”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张春生这样概括立法质量的标准。
截至2002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438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80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十五大以来,尤其是立法法实施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实现了从较多地重视进度数量向高度重视质量的转变。”张春生说。
程序是保障
张春生列举了这样一组数字:八届人大期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律85件,其中修改修订法律16件;九届人大到目前为止,共制定法律75件,其中修改修订法律41件。“修改修订法律的数量第一次超过了制定法律的数量,这是我国立法工作努力适应形势的发展,注重立法质量的一个明显体现。”“出现这样一个转变,制度是关键!民主程序是立法的保障。”张春生说。
2000年7月,我国立法法正式实施。为了保证立法的质量,立法法完善了一系列的制度。
“二审制”变为“三审制”。立法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而在此之前,只需要经过两次审议。
统一审议制度。这项制度全国人大过去就有,凡列入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不仅要通过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而且要由法律委员会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和把关。张春生介绍说,我国地方各级人大,有的原有统一审议制度,有的没有,立法法实施后,全部都建立了统一审议制度。立法备案制度。
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备案。
突出特色 民主立法
张春生介绍说,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十六大重申了这一点。立法法实施后,我国立法工作出现了一些明显的变化。在这些变化中,处处彰显了我国立法工作中以质量为先的思想。
地方立法越来越具有地方特色。党的十五大以后,尤其是立法法实施以后,我国立法工作中原来存在的小法抄大法,下位法抄袭上位法的“三世同堂”甚至“四世同堂”的现象不复存在了。地方立法越来越着眼于地方特色,不仅注重自主性,不抄袭,而且注重实施性。如江苏省人大就在立法的过程中提出“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九字方针。上海市有的地方性法规只有七八条,因为具有很强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从而受到群众的欢迎。
立、改、废并重。随着改革的深入,开放的扩大,民主的发展等形势的变化,我国立法工作中不再是单纯重视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也开始重视修改修订原有的法律法规,同时对不符合形势需要的法律法规进行废止和清理。统计数字显示,截至目前,我国各级政府针对自己设立的行政许可,目前已经清理了一半以上。
各地在立法过程中扩大了公民的参与。法律要最大限度地体现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这是我国立法指导思想的一个根本原则。为了保证公民对立法的参与,立法法不仅规定了一般程序,还规定了群众参与的制度,如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通过媒体征集意见等。在实践中,立法听证会这些原来只是处在尝试中的形式,已初步制度化。我国婚姻法(修改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仅一个月就收到来信4000多封。北京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草案)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接到电话1717个,来信460封,电子邮件417件,具体意见和建议4400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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