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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可抗拒”的损失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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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1-22
第6版()
专栏:

这是“不可抗拒”的损失吗编辑同志:
1955年7月到12月,哈尔滨市监察局联合检查组检查了市木材公司新阳、顾乡两个营业部的工作。据初步统计,这两个营业部共损失和浪费国家财富10万多元。
在新阳营业部的贮木场里,到处都积满着污水,成堆木材长年累月泡在水里,有的已经长上了厚厚的藓苔、肥大的蘑菇或者茂盛的青草。大批成材就这样成了朽木。从1954年7月到1955年5月,在场里清理出来87,395公斤被踩碎、轧断和已经腐朽的成材,只得减价出卖。这一项所造成的损失近3万元。由于木材散置乱放,无人经管,1954年末有二千多立方公尺木材没有下落了。
新阳营业部还常常让私商到贮木场里自行装车拉木材。究竟拉了多少?拉了些什么?谁也不管。因此,有的奸商就成车往外偷,有的就在现场内买空卖空,有一个奸商干脆混进来当工人,同其他奸商合谋,有计划地把好材垛到次材中,用低价买去、高价出卖。
顾乡营业部的情况也好不了多少。在一个贮木场里放着三、四千立方公尺的木材,可是既没有保管账,也没有保管员。1955年8、9月份我们到这个贮木场去,木材周围的野草都长得有过膝高,我们脚下踩踏的都是朽木和泥土的混合物。我们仅仅在木材垛中走了几趟,身上就黏了很多蜘蛛网。有一棵已经朽烂的粗大的元木的木心里,已长出了嫩绿的青草……。
对于这样严重的现象,身负国家重托的有关领导人员们竟然丝毫不觉得痛心。市木材公司的王副经理、新阳营业部的史主任等都说:木材公司建立的时间短,客观困难多,工作经验少,经营管理混乱是必然的,浪费一点是人力不可抗拒的……。这样玩忽职守、对国家财产漠不关心的人,应该受到应得的处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监察局 韩鸿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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