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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一个都不能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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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1-30
第14版(读者来信)
专栏:专题调查

  “低保”:一个都不能少
  本报记者 周朗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在经济结构调整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出现了一批失业、下岗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他们收入降低,生活困难。与此同时,原有的社会救济对象(主要是孤老病残人员)由于物价上涨、救济标准偏低,也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城市贫困问题日益突出。为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1997年,国务院通知要求在全国城镇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月22日,记者走访了民政部救灾救济司的负责同志,了解“低保”制度的落实情况。
  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救灾救济司的同志介绍,2002年“低保”制度更加完善,保障覆盖面进一步拓宽,基本实现应保尽保。3月至4月,民政系统组织上百万人在全国进行了“低保”督查排查,掌握了全国1930万应保对象家庭名单,并报民政部备案,
  为实现应保尽保打下了坚实基础。到2002年底,全国已有2053万人享受“低保”,当年“低保”总支出112.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2002年投入“低保”资金46亿元,比上年翻一番。
  有条件的地方还出台了与“低保”相配套的优惠政策,如为贫困家庭发粮油帮困卡、减免水电煤气费、提供廉租房等。各地还逐步建立对城市贫困人口的专项社会救助体系,如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救助等。
  管好用好“低保”救命钱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几年来,为管好用好这笔钱,民政部及相关部门规范管理,完善制度,科学合理地确定“低保”标准和应保对象的补助水平,确保不漏保、不错保、应保尽保;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的程序、操作办法,保证困难人员随时申请,随时审核。定期对“低保”对象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进,不符合条件的出;按月足额发放,并坚持对象公开、标准公开、金额公开的原则,严禁克扣、拖延和挪用,接受群众监督。去年9月,民政部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南开大学师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百城万户“低保”抽查,结果表明,90%以上的“低保”户能按时足额领到“低保”金。
  “低保”面临的困难问题
  “低保”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金额有多有少。面对如此繁重的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短缺是目前最大困难。现在只有一半省份在民政局设立了“低保”处。
  “低保”金社会化发放(指通过银行、邮局发放)比例低,只有30%左右的“低保”户通过这种规范方式领取“低保”金。民政部要求全面推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办法,大中城市务必在2003年上半年实行。
  全国还未形成统一的“低保”管理信息网络,未使用统一的“低保”管理软件,不少基层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还未配备电脑,主要依靠手工操作进行管理,不能及时掌握和上报动态情况,给上级管理部门实行有效监管带来困难。民政部表示力争在2003年上半年基本实现部与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的联网,年底基本实现与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的联网。
  针对农村大量贫困人口,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民政部下一步将把农村“低保”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附图表)
  城市“低保”对象分类
  (截至2002年12月31日)类别 “低保”总人数(万人)2053特困职工959 46.7%在职197 9.6%下岗205 10%离岗460 22.4%退休97 4.7%失业人员34917%家属及其他 65932.1%“三无”对象 8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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