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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顽症”必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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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4-30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超期羁押“顽症”必治
  夏雨
  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所谓“超期羁押”,是指超过法定期限的羁押。案件久拖不决,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羁押,超过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限。超期羁押成为妨碍公正执法的一大“顽症”。
  超期羁押不仅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容易掩盖司法腐败。一些严重的超期羁押案件背后,往往隐藏着贪赃枉法的事实。尤其严重的是,有些公安司法人员把法律当作儿戏,不严格依法办事,以致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产生疑虑,削弱了法制观念。
  笔者认为,发生在政法部门的超期羁押,其根源在于政法部门的“两特”思想:一曰“特权”,二曰“特殊”。政法部门操有生杀予夺大权,在一部分素质不高的人员中很易产生特权思想,不能够严肃对待和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性较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政法部门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条件较特殊,工作过程中对保密性的要求较严格,很易形成“黑箱作业”,应该公开的也不予公开,缺少有效的监督。有些政法干警借口工作特殊,不仅当事人无权过问、也不敢过问,连律师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有时也被剥夺。
  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必须标本兼治。既然是一大“顽症”,解决起来就不很容易,阻力不可忽视。但是,治一治这个司法“顽症”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坚决纠正超期羁押,更是防止和纠正司法腐败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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