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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就业歧视 呼唤法律介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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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4-30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百姓点题

  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令求职者担忧
代表委员提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消除就业歧视 呼唤法律介入
  肖一
  编者按:劳动,是公民权利;就业,是民生之本。
  然而,近年来就业歧视现象却成为困扰劳动者、求职者的一大难题:性别歧视、户口歧视、相貌歧视、地域歧视、身高歧视、学历歧视……不一而足。这些歧视现象,侵害了求职者公平竞争和平等就业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劳动力市场的公平和有序,有的甚至成为用人单位徇私舞弊的借口。
  “五一”——我们劳动者的节日又要到了!今天,就让我们聚焦现实生活中的就业歧视现象,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一起努力让我们的就业环境更加有序、更加公平。
  镜头一:正在求职的小刘,身材偏矮。说起求职他一脸无奈:“很多时候,一听身高,连面试的机会都没有;而更多的一见面就把我打发了。”
  镜头二:想起毕业找工作的次次碰壁,女研究生小张一脸忧虑:“有一次应聘,有一个本科男生和我同时竞聘。用人单位对我各方面都挺满意,也说想招研究生,但最后还是要了那个男生。人事经理给我打电话说,如果你要是男的就好了!除非条件比男生优秀得多,女生才有机会。”
  求职中碰到许许多多的不平等和不公平待遇,令许多求职者愤愤不平,同时又深感无助和无奈。
  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
  在用人单位成为“买方市场”的今天,求职者常常受到就业歧视,遇到各式各样的就业门槛,理由五花八门有时甚至荒唐可笑。
  年龄歧视:在一些招聘广告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关年龄的限制性条件,比如招收文秘人员,一般要求是女性,年龄在22—28岁之间,招聘部门经理职位一般都要求在35岁以下。年龄在40岁尤其50岁以上的求职者,就很少有人问津。
  经验歧视:在一些招聘广告中,常常要求有相关工作经验者,这使一些根本没有工作经验的大学生或无工作经验的人却步。而实际上,有些职位对经验的依赖并不多,只要经过短期的接触或培训就可胜任。
  除就业领域存在的以上歧视现象外,性别歧视、地域歧视、户籍歧视、相貌歧视、身高歧视、学历歧视等等,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就业歧视和就业中的不平等,扭曲了人力资本的正常流动,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导致人力资本的浪费,会带来一系列的危害。有教育人士针对就业中出现的学历歧视现象指出,这样下去,中国的教育将会陷入片面追求高学历的怪圈。
  法制不健全是重要原因
  就业歧视现象的出现,有着社会和经济等多方面原因。比如: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机制的不健全,传统的偏见,求职者法律意识的淡薄,相关法制不健全等等。
  用人方这样解释:纺织厂当然希望招收女工,装卸队则当然愿用年轻力壮的青年小伙子。如果是科研单位,当然会根据单位的研究项目,选择高学历的人才……但是,这些“当然”,无形中助长了就业中的歧视和不平等现象。用人方任意地设置这样或那样的门槛,损害了求职者公平竞争和平等就业的权利。
  其实,就业歧视是为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我国的《宪法》和《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都有规定。比如,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但由于这些就业平等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生活中很难执行。法律上的空白,使许多求职者在遇到歧视、权益受损之际投诉无门,也给个别企业和单位进行实际上的歧视以可乘之机。
  尽早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就业歧视问题,已引起了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关注。
  全国政协委员张庆成在今年“两会”上专门提交了提案,建议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以“禁止在劳动力市场中出现诸如年龄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种族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等不良现象”。他说,“很多人认为出于工作的需要对年龄、性别等进行限制是理所当然的,但这事实上造成了歧视性待遇。”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立法会议员谭耀宗也建议立一个《反就业歧视法》:“每个人都有就业的权利,但因为用人单位的偏见,一些人丧失了很多就业机会。希望设立一个‘平等机会委员会’,一旦有用人单位涉嫌就业歧视,就可以由这个委员会去处理,而不必由当事人诉讼,及时保障就业者的权利。”
  针对就业歧视现象的复杂性,有关人士还指出:在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区别不同的情况,考虑各方的利益,根据实际,具体分析,具体对待,才能够行之有效,确实起到规范劳动力市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才能为平等和充分就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就在不久前,为努力达到平等就业,国家4部委(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出台了新的大学生就业政策,要求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进人指标、户口指标等限制,取消限制高校毕业生跨省、跨地(市)就业的政策规定。这个举措让求职者看到了消除各种就业歧视的新希望。
  相关法律链接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附图片)
  热闹的人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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