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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案导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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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4-30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新案导读

  新案导读
  导读人:克克
  导读:曾几何时,电力公司因违法行政而频频站到被告席上。有人会问,企业怎能“行政”?原因是供电企业虽是企业法人,但由于国家对电力的一些管理仍通过他们实施,使得他们具有部分行政管理的职权。比如:用电检查、窃电检查、窃电数量认定等等。对供电企业来说,在行使电力行政管理职权时更应该具有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依法办事。这样,才能避免当被告。
  查电不正规 收费无依据
 泸县一村民告倒电力公司
  近日,四川泸县人民法院对李某状告某电力公司实施违法用电检查和收费行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对大田乡葛藤坡二社李某用电户窃电行为的处理意见》,并退还所收原告违约金。
  2002年7月的一天,某电力公司下属大田供电所工作人员到李某家中查电。此后,供电所根据查电情况作出《关于对大田乡葛藤坡二社李某用电户窃电行为的处理意见》,认定李某具有窃电行为,决定补收其电费,令其承担违约使用电费;并声称如在当日下午3时以前不接受处理,即对李某中止供电。李某很快交付了1万元,供电所出具的白条收条载明为“违约使用电费”,其后出具的正式收据又载明为“违约金”。李某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系电力供应企业法人,原告系电力用户,双方本属平等的供用电民事主体。但在本案中,被告的检查、认定行为则是行使法律规章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因此与原告形成的法律关系并非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被告的工作人员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用电检查,显属程序违法;被告对进行处理和收取违约金,也并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属超越职权的行为。
  导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本案中,河南淅川县寺湾镇孙家铺的村民们具有很强的法制意识,面对村委会擅自发包土地的做法,他们勇于维权状告村委会。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基层民主法制的进步。
  村委擅自发包 违法 村民依法维权 胜诉
  严正
  村民因不满村委会擅自发包土地而提起的集团诉讼案,日前经河南省淅川县法院主持调解,对原告寺湾镇孙家铺村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孙家铺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2002年7月初,淅川县孙家铺村委会先后召开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长会议,决定对401.3亩河滩地实行发包,并张贴告示:“在10日内本村村民可优先承包,如10日内本村村民不予承包,村委会可对外发包。”期限到后,本村无人承包,村委会便将河滩地承包给朱某。
  村委会的这一做法引起了200余名村民的强烈不满,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村民以村委会发包土地未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等为由,向淅川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法院认为:被告与第三人朱某签订的河滩地承包合同未经2/3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并未经所在地政府批准,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导读:法律神圣,不容亵渎!本案是一幕由法盲导演的“荒唐剧”,真正的罪犯偷梁换柱,让他人替自己顶罪。让人顶罪这种做法,后果危害极大,既放纵了罪犯、对受害者不公平,又侵害了有序的公共秩序。这是对公平的破坏、对公正的侵犯、对法律的挑衅,是法律必须严惩的。
  偷梁换柱代人顶罪 触犯刑律咎由自取
  许成华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最近在对一起交通肇事案的犯罪分子束某进行缓刑回访考察中,发现其有代人顶罪的行为,从而牵出了一起法盲自导自演的“荒唐剧”。
  去年底,大丰市人民检察院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束某犯交通肇事罪。鉴于束某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大丰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一审判决后,束某没有上诉。
  2003年1月,大丰市人民法院组织对缓刑犯束某进行回访考察,束某流露出自己冤枉的言词。经审判人员做工作,他交代:肇事司机其实是他的车辆合伙人高某。
  日前,检察机关已对真正的肇事者高某向法院提起了公诉。同时,公安机关对束某涉嫌犯罪一案也正在进一步进行调查。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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