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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不能坑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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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4-30
第16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委员建言

  征地不能坑农
  陆仁达
  农民在征地中易吃亏
  近年来,我国的征地用地制度在实施中面临着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征地不依法补偿,补偿不到位,被征地农民的安置不落实,造成农民失地失业,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危及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征地补偿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征地补偿费太低,特别是能源、交通、水利、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普遍采取法定标准最低限,甚至低于法定标准,农民苦不堪言,常常以反对征地,阻挠工程建设的手段反抗;二是征地补偿不到位,即使低限的征地补偿费也没有全部用到被征地农民身上,层层克扣、截留、挪用、雁过拔毛,引发农民上访;三是安置途径窄,农民没有最低生活保障,群众有后顾之忧,普遍出现被征地农民土地没了,有限的安置费用完了,变成新的贫困户了;四是政策措施不落实,农民心理失衡,负担加重,生存权受到威胁。农村经济组织村务不公开,农民对村干部不信任,干群关系紧张。一些建设单位低价征用土地后,上市进入证券市场,获得巨额收益,而农民只得到一次性低额土地补偿费。房地产开发商低价征用地,高价出让,使农民感到不公平、不公正,成为上访的主因。
  杜绝征地违法行为
  在征地过程中,国家征用土地是强制性的,承包土地的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持国家经济建设,提供土地是应尽的义务。国家在征地过程中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要求足额支付“三费”,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国家对农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涉及到征地中的国家税费(如耕地占用税、农业税、征地管理费、土地出让金等),国家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不同情况酌情减免,但是耕地开垦费、耕地复耕费必须全额收取,不得打折扣。
  建议对重点建设项目制订出一整套规范化征地程序,明确征地时间,审批阶段,征地跟踪监督等。一个完整的征地程序为:征地准备阶段,相对应的是项目建设可行性阶段;征地预审报批阶段,相对应的是项目建设立项阶段;征地审批阶段,相对应的是建设项目准备开工阶段;征地实施阶段,相对应的是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征地后评估阶段,相对应的是施工过程、竣工阶段。
  在征地实施阶段及后评估阶段,应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征地机构、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民代表和集体经济组织,并邀请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评估,法律监督,检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是否得到改善,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附图片)
违法征地而被荒废的土地。本报记者 刘龙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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