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6阅读
  • 0回复

公民旁听与知情权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2-12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公民旁听与知情权
毛磊
据报载,浙江某地在一年半的时间内,共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11次,其中通过媒体发布消息,允许公民自主申请参加旁听的有6次,而申请者总共才2人,其中1人经审查不具备资格,实际旁听的只有1人。
为什么申请旁听的公民少得如此可怜?
公民没有表现出足够热情的原因,可能是人大制度宣传得不够,群众对人大的性质、地位、作用并不是十分了解,也许是由于人大自身的作用发挥得不充分,从而使群众对人大机关的信心不足,或许是旁听制度本身不完善。无论如何这一现象都值得我们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认真分析研究。
自1989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旁听席这一制度以来,地方各级人大积极尝试,先后在人代会、常委会会议上设立了旁听席。
许多公民都把旁听活动作为了解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行使职权和反映公民意见、建议的重要渠道。有些旁听群众了解了党和政府积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情况后,主动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倡导广大群众在民主法制的轨道上反映问题和寻求解决。
公民旁听制度一方面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力机关活动的知情权,提高了国家权力机关政务活动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便于人民群众监督人大工作,拓宽了群众反映愿望与要求的渠道,推进了依法治国进程。
所谓公民的知情权,简而言之,就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知情权是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这是我国生产力发生深刻变革,生产关系不断发展之后,对上层建筑领域发展提出的必然性要求。政治文明其本质是强调每一个公民都拥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实现政治文明就应当增加执政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能够落实。只有公民充分享有知情权,才能保证公民对公共权力的监督。
而实施公民旁听人大会议制度,正是落实《宪法》“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相关规定的具体方式之一。
因此各地人大有必要在进一步广泛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调动公民旁听积极性的同时,继续健全和完善人大旁听制度,比如对经允许旁听人代会、常委会会议的公民,是否可以安排他们会前适当时间到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查阅相关资料,作必要准备;对旁听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公民,应允许他们旁听全体和分组会议审议的全过程,并在人代会正式发言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发言之后,允许他们围绕议题发表建议、意见;人代会、常委会对旁听公民提出的好意见、建议应编发会议简报;在人代会、常委会会议结束时,应安排一次旁听人员座谈会,让他们相互进行交流,并进一步听取他们的意见,以增进旁听制度的社会效果。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