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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解剖鉴定混乱根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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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2-12
第16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法学教授解剖鉴定混乱根源
刘晓燕
“我国司法鉴定存在混乱现象。”我国证据方面的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卞建林对笔者说。
鉴定机构山头并立
卞教授首先提到了司法鉴定机构的混乱。
目前在我国,具有鉴定权的机构大约有五类。各机构自立门户,各自为政,司法鉴定混乱无序。“公检法机关‘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鉴定机构缺乏中立性,鉴定结论的公正性难免受到质疑。”卞建林认为,法院作为采信证据的中立者,有权决定、指定鉴定人,可以决定重新鉴定,但不能指定自己的机构来做。
鉴定结果互相矛盾
卞教授说,各种鉴定机构重复设立,不仅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而且经常出现鉴定结论互相矛盾的现象。
1992年8月12日,浙江东阳市吴宁镇村民胡尚军与村民卢伯成发生扭打,致卢倒地昏迷,经CT检查发现脑积水。由此,一场为期7年之久的司法鉴定大战拉开了帷幕。金华市公安局、浙江省公安厅等机构轮番上阵,演绎出8个全然不同的鉴定结论。最后一份鉴定称:“卢伯成头颅外伤为轻伤”。2000年3月,东阳市检察院依据此鉴定,对胡尚军提起公诉,但卢因脑积水病发作已于半年前去世。
鉴定权不对等
目前,我国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诉讼权利,但这只是一种请求权,是否有重新鉴定的必要,是由法院来确定的,而公检法机关都有权决定和提起鉴定。卞建林说:“显然,在这方面,当事人与公诉机关处于不对等的位置。”在申请鉴定权和鉴定权的行使方面,卞建林认为应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倾斜,可申请重新鉴定。
鉴定结论≠科学判断
在有些案件中,事实非常清楚,定罪与否的关键就在鉴定结论上。有数据表明,在我国,鉴定人能够亲自出庭作证的比例一般不会超过5%。绝大多数鉴定结论由控诉一方提交给法庭,并以宣读鉴定结论的方式进行调查。
卞建林说,鉴定结论只是证据的一种,同其他言词证据一样,存在着虚假的可能。因此,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鉴定结论同别的证据一样,是提供给法官参考的,应当有利于法官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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