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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问题亟待解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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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2-12
第16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八个问题亟待解决
任思伟
  编者的话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委员们分组审议《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草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司法界、理论界的专家学者纷纷就此发表意见、建议。
司法鉴定是诉讼证据之一,鉴定结论是否真实准确,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进而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
解决当前司法鉴定混乱的问题迫在眉睫,司法鉴定管理必须进行改革,司法鉴定工作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已是各方的共识。
专家们认为,司法鉴定工作的调整和规范已经涉及司法改革的一些敏感和难点问题,在党的十六大提出司法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之后,司法鉴定的改革无疑会起到某种程度的示范作用。
目前,《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草案)》仍在征求意见阶段,各界对司法鉴定法律属性如何界定、管理体制如何调整等一系列问题还存在着不同认识,为促进决定(草案)的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工作的进一步规范以及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期“热点与对话”邀请各界人士就这些问题各抒己见,以飨读者。
确立司法鉴定的法律属性
现行法律没有对司法鉴定的概念及法律属性做出明确的规定。有人认为,司法鉴定是司法审判职能的一个组成部分,只有法院自己进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的鉴定才是司法鉴定。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司法鉴定是独立于侦查、检察和审判职能之外,为诉讼服务的科学实证活动。
明确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
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在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工作时发生直接冲突。
明确司法鉴定的范围和种类
司法鉴定的范围不仅涉及管理体制,而且涉及与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一种意见认为,凡是为诉讼活动服务的鉴定,都应当属于司法鉴定。另一种观点认为,鉴定的范围不宜太宽。相关法律已明确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做出的技术鉴定,不应再列入司法鉴定的范围。
建立司法鉴定人员资格制度
近年来,由于鉴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问题,出现在鉴定问题上的错鉴和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现象屡屡发生,影响了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建立鉴定人负责制度关于谁对鉴定结论负责的问题,现行的有关规定是鉴定人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其所在的鉴定机构在鉴定结论上加盖公章。这种规定削弱了鉴定人的鉴定责任,不利于保障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
我国现行的一些鉴定标准有的不够科学,有的不够准确,给司法审判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法医学鉴定中重伤偏轻和轻伤偏重以及轻伤与轻微伤的鉴定结论就概念模糊。目前,重复鉴定问题和发生在鉴定中的营私舞弊现象,与鉴定标准不统一有直接关系。
废除终局鉴定制度
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的多样性和重复鉴定问题,造成极大浪费,但限制鉴定次数和采取终局鉴定的做法,不仅与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原则不符,而且侵犯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维护人民法院的绝对权威
审判权的行使是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通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依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来实现的。鉴定结论作为诉讼中的一种证据,法院享有对其审查判断并对其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最终决定权。(附图片)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时的情景。马增科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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