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2阅读
  • 0回复

构建现代司法鉴定体制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2-12
第16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专家观点

  构建现代司法鉴定体制
徐景和
近年来,社会各界十分关注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如何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构建现代司法鉴定体制,创造先进司法鉴定文化,是当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要课题。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的弊端突出表现在:
一是司法鉴定相关部门工作职权定位混乱,管理错位、缺位现象严重。司法鉴定工作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审判机关设立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管理,违反了诉讼构造的基本原理。
二是统一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鉴定体制尚未形成。目前,在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鉴定执业准入管理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之间缺乏应有的衔接。
三是司法鉴定机构重复设置与分散管理,造成了司法鉴定资源的巨大浪费。同时也因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拖延了诉讼周期,降低了诉讼效率。市场经济资源优化配置的机制在司法鉴定领域未能发挥应有的功能。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我国司法鉴定改革的目标是尽快建立起与我国司法改革发展相适应的职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运行高效的新型司法鉴定体制。为此,一要科学划分公检法司四机关在司法鉴定工作方面的职权。二要强化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三要促进司法鉴定运行效率的提高。必须尽快建立鉴定人出庭制度和鉴定结论采信说明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的鉴定结论质证制度和采信制度,来减少重复鉴定的大量出现,不断提高诉讼效率。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