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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委员们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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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2-12
第16版(热点与对话)
专栏:

  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委员们说
由一个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门等都分别制定了一些管理方面的规定,同时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也对此作出了规定。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有关部门建议,对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由一个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以避免政出多门。——盛华仁委员
司法机关最好离钱远一点。司法机构自身管鉴定,这就带来了一个利益驱动的问题。我主张司法机关最好离钱远一点,财政要保证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如果本身和利益相关,就很难公正,这不是个人素质问题,而是体制问题。司法鉴定交给一个独立的鉴定机构,效果会更好。——张国祥委员
伤害的标准需明确。本来鉴定是不收钱的,现在民事案件多了,就开始收钱了,鉴定机构就越设越多。我看过很多案例,最难办的就是轻伤等级的鉴定。这儿可能鉴定的是轻伤偏重,那儿可能鉴定是轻伤,或者轻伤偏轻,这样就扯皮了,这个问题需要另定伤害的具体标准。——陶驷驹委员
取消审判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慎之又慎。各级法院现已建立了完善的司法鉴定机构,组建了一支素质较高的队伍。长期以来,这支队伍承担了大量案件的鉴定、审查、组织鉴定、对外委托鉴定等工作,纠正了不少错鉴,为案件的正确审理、公正判决提供了技术保障。如果按决定草案规定取消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职能,势必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显然也是不现实的。我认为,要取消审判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慎之又慎。——奉恒高委员
增强鉴定人员的责任感。建议增加两条内容,一个是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约束,如在什么情况下丧失鉴定资格或者不给予登记,以增强其责任感,保证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第二是当登记机关和被管理者发生争议时怎样解决,由谁来解决,也就是争端解决的机制要明确。——王学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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