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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安全处罚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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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2-15
第5版(视点新闻)
专栏:专访

  面对时有发生的安全事故,社会上有一种说法:“经济发展快,事故就会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技研究中心主任刘铁民提出要建立立法、监察、工伤保险三大安全生产支柱体系——
缩短“安全处罚期”
  彭嘉陵 苏日娜
  工伤事故状况与国家工业发展的基础水平、速度、规模等因素密切相关。在我国还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级政府的管理能力相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刘铁民认为,工伤事故状况与国家工业发展的基础水平、速度、规模等因素密切相关。事故与伤亡是工业化进程带来的产物,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自然的惩罚”。具体到我国,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除体制不顺畅、基础薄弱等原因,还直接反映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和各级政府管理能力的亟待提高。
  制造业高速发展时期,往往是出现事故频率高、工伤死亡人数多的时期。发达国家走过的路证明了这一点
  发达国家出现过类似状况: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在工业人口仅5000万左右的情况下,每年工伤死亡6000人左右;美国的煤炭生产在二战前每年死亡人数都在2000人以上,英、德、法的情况基本类似。
  大多数国家的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人均GDP在5000美元以下时,经济的高速发展一般难以避免工业事故的增加,且大范围波动;人均GDP达到1万美元时,事故稳定下降,波动幅度很小,当人均GDP达到或超过2万美元的时候,事故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我国也不例外。目前我国人均GDP不到1000美元,这就决定了经济增长一般需要付出一定代价。据测算,如果每年经济增长率为8%,年死亡人数一般将只升不降。这是一个历史时期。关键在于如何让这个时间短些再短些。
  安全生产有其自身的发展阶段:自然本能期、监督法制期、自我约束期、团队文化期。目前我国正处于第二个时期,要立足于依靠国家力量,把损失控制到最小
  刘铁民说,发达国家也经历了这样的时期。我国目前还处在探索阶段。像安全生产这样一个涉及千家万户根本利益的大事,应该纳入国家总体的战略规划,全面加大安全投入。
  刘铁民介绍,安全生产有其自身的发展阶段:自然本能期、监督法制期、自我约束期、团队文化期。目前我国处于第二个历史时期,主要还得依靠国家力量,加大惩治力度,把损失控制到最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运用市场经济手段解决问题。建立立法、监察、工伤保险三大支柱体系,才可能确保长效安全生产
  刘铁民强调说,客观地看,全民的安全意识正日趋增强。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运用市场手段解决问题。
  市场经济条件下,立法、监察、工伤保险是确保安全生产的三大支柱。三个要素互相依托,构成了稳定的三角形框架。围绕三者又逐渐形成了具有各自特点的技术服务和支持系统,包括宣传、培训、监测检验、科技研发等。当前,我国对安全监察管理体制进行了许多探索和尝试,立法、监察的框架正在逐步形成,但工伤保险这部分还缺乏,至今没有形成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完善、稳定和系统的体制。
  市场经济国家在100多年的工业化进程中,才发展为今天的现代职业安全管理体制。我们借鉴国外经验,要学习治本之策,那就是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只要机制真正建立起来,无需过多的督促,正常运行就可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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