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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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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2-19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
  本报记者 徐运平
  记者: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您认为应当怎样处理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与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之间的关系?
  韩杼滨: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条基本原则。通过接受人大监督,检察机关可以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记者:全国检察机关近年来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方面采取了哪些行之有效的措施?
韩杼滨:五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宪法原则,不断强化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逐步建立了接受人大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工作机制,不断改进检察工作。
一是设立专门机构,建章立制。1998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发了进一步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接受监督的通知和若干意见。2002年,高检院又颁发了改进和加强同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措施。二是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高检院每年都要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或派出工作组走访人大代表,征求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各级检察机关还经常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汇报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三是依法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所提建议和转办的案件,并做到件件有回音。对人大代表所提建议、人大及人大代表转办的案件,高检院非常重视,建立了办理和督办制度,并将办理情况适时答复代表。几年来,高检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170余件,办理代表转办案件930余件。
记者:作为检察机关,在新世纪初期如何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
韩杼滨:高检院最近确立了新世纪初期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突出“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主题,大力推进检察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使法律监督职能明显增强,队伍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执法保障明显改善,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努力推进依法治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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