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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日显刚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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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2-19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监督日显刚性
本报记者 傅旭
与立法工作相比,监督工作相对薄弱,尚需加强。这是人民群众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期待。近年来,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加强监督工作方面做出了努力,取得的进展是有目共睹的。
依法监督任免干部 选举任免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权力。党委推荐“一府两院”干部、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任免已形成制度。
在河北省保定,任免干部有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任免暂行办法》、《任前法律考试制》、《任前供职报告制》、《任前公示制》、《述职评议办法》、《离任审计制》等相继出台。在湖南临武县,提请人大任命的干部要经过民意调查考核、供职承诺等五道程序。在福建晋江,有个对拟任的司法机关干部“三个一”的任前考察制度:旁听一场庭审;调阅一份调研材料;召开一场了解其德才的座谈会。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免职干部要离任审计,拟任干部也得经“经济责任审议”。概括各地方人大这方面的经验,已形成一套人大任免干部的较为完备的做法:民意调查——任前法律考试——任前供职报告——任前公示——审议——提请表决——颁发任命书——宣誓——就职演说——述职评议——离任审计。
述职评议是对经人大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干部任后监督的一种形式,评议一般着重在依法办事、执行人大决定、办理代表建议、勤政廉政等方面,评议效果明显。据了解,这项工作在地方各级人大开展较为广泛,已有29个省、区、市人大制定了述职评议的地方性法规或相关规定。湖南常德市武陵区人大常委会推行述职评议过程全公开:公开述职内容,公开反馈意见,公开评议结果,公开整改情况。这四个公开,增加了评议的透明度,提高了评议的实效。
2000年9月,李鹏在全国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研讨班上高度评价了地方人大在人事监督方面的创新:“这些年来,地方人大在实践中创造了一些新的监督方式,如述职评议、代表评议,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最近中央批准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指出,要拓宽监督渠道,积极支持人大代表的评议监督,这是中央对代表评议工作的肯定。希望各地继续进行总结完善。”增强监督实效重在制度建设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是人大对国家行政、司法机关进行工作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发展、完善这种监督形式。
过去,不少地方的审议监督在不同程度上偏于形式,按一些代表的说法就是:会议审议,说说议议,不说白不说,说了也白说。从前年开始,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对会议审议做了较大改革。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实行“二审制”。常委会会议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和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报告,作出审议意见后,提交“一府两院”整改,后者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整改情况。
安徽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规定了监督的8种主要方式,“审议工作报告”列在首位,同时规定,常委会的监督意见可以采取“监督意见书”的形式。新疆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人大常委会督察制度,审议意见的落实开始规范化、制度化。
从2000年开始,山西省长治市开始实行“政府官员承诺公示,人大开展公示监督”的新办法。市人大常委会将市“一府两院”的公示制成公示板,摆上街头,由群众评论、监督。年终,人大常委会将评议结果送市政府、垂直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建议作为干部考核任用、评奖评模的参考依据。执法监督进一步加强经过20多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立,我国已形成有法可依的局面。但相比之下,执法情况并不理想,人民群众对此有意见。几届人大对此都很重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进一步加强了执法监督的力度。
1979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刑事诉讼法,1996年又进行了一次全面修改,尽管公安司法机关在贯彻这部法律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违法办理保外就医、减刑、假释、限制律师履行职务等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区和部门还比较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与过去重实体判决、轻程序是否合法有关。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后,根据掌握的情况,在多种场合要求公安司法机关注意纠正这个问题。
1998年上半年,各级司法机关开展了集中教育整顿,尔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先后听取了“两高”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汇报,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清醒地指出对成绩不能估计过高。2000年9、10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刑诉法执法检查组,分赴天津、内蒙古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并委托河北、吉林等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检查该法在本地区实施情况。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汇报、总结执法检查情况,李鹏和与会者一起深入探讨一些典型问题,要求各级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彻底转变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确保司法公正。
4年多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都组成若干执法检查组,先后对农业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十几部法律进行了执法检查。
理财,法律与机制并举
治国之实,必本于财用。雄厚的财政实力是国家强大、稳定、安全的重要体现和保证,作为一定时期收支计划的预算,是理财的重要内容。国家的岁入岁出,事先预算,事后结算,理当清楚明白。然而,直到几年前,我国的预算编制、监督体制基本还是沿用过去计划经济的办法,不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预算缺乏透明度,财政行为不够规范,违反财经法纪的现象相当普遍。
1999年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审议财政部1998年中央决算报告和审计署对同年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过程中,一些委员为审计出的若干政府部门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用于投资、购置办公楼和宿舍甚至炒股等问题所震惊。他们使用“性质非常恶劣、触目惊心”等词语表达他们的愤懑,呼吁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人大常委会对此不能仅仅停留在议一议,大家发表一点意见就不了了之,应当追问到底,直到问题得到比较彻底、满意的解决!”常委会采纳了委员的意见,在当年12月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00年3月10日又通过了《关于加强对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有力地推动了人大的监督工作。特别是关于加强预算监督的决定通过后,促进了部门预算的编制和预算的细化。
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很快研究制定了改进方案,提出了加强预算管理的意见。3个月后,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的文件袋里就多了国务院4个部门的预算,中央预算编制也比往年提前了2个多月。到2001年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时,国务院所属部门基本都向大会提交了部门预算。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中央财政预算监督的前后,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开始着手建立对地方预算的监督机制。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广东,《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从1999年开始进入地方立法程序。2001年陕西省政府也搞了4个部门的预算,提交省人大会议审议。目前,不少地方人大制定了加强预算监督的法规或决定。
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日显刚性,反映出依法治国意识日益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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