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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做保障 农民奔小康——写在新农业法、草原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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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2-19
第14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

  法律做保障 农民奔小康
——写在新农业法、草原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之前
穆铎
农谚道:“立春天渐暖,雨水关肥忙;惊蛰快耙地,春分犁不闲”。“雨水”一过,大江南北的亿万农民即将开始一年的辛勤耕作。“一年之计在于春”,今年的春天,对广大农民来说,却有着不同往常的地方:2003年3月1日,将有三部与他们息息相关的法律同时实施,这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新修订的农业法、草原法和新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三部法律的出台,适应了我国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的要求,是中央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基本政策的具体体现。它们同时正式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攸关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将会对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以及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重要的作用,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部法律的正式实施,将给农民吃上“定心丸”,为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的使用权得到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活才有保障,农家的好日子才有盼头。千百年来,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一直是中国农民最执着的追求。1978年后,我国在农村推行土地承包责任制。1993年,中央又提出进行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将承包期限延长到30年,使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发展的实践来看,仍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有的农民被非法剥夺了承包权利,农村妇女的承包权得不到充分保障;有的土地承包合同被非法撕毁;有的地方则经常调整土地,“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影响了农民投入的积极性,等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新修订的农业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专项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中的各个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草原法也对草原承包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这主要体现在: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将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草原法规定,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三部法律的正式实施,将给农民撑起“保护伞”,为减轻负担提供更加大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农民负担问题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影响了农村干群关系和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也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央及时出台了农村税费改革等一系列措施,有效地减轻了农民负担。但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约束,农民负担反弹的现象在各地时有发生。因此,新农业法对减轻农民负担问题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加大了对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处罚力度,赋予了农民依法保护自己财产的神圣权利。这主要表现在:
农民交税将会更加明白。新农业法规定,农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对于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规定可以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并退还违法收取的税款。
农民缴费将会更加清楚。新农业法规定,任何机关或单位向农民收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其他所谓部门决定、政府规章等都不能作为收费的依据,农民有权拒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农民供子女上学将会更加容易。新农业法规定,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也要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农民子女上学除了按国务院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外,可以拒绝任何其他费用,并且规定禁止任何机关或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三部法律的正式实施,将会给农民以“金钥匙”,为农民增加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当前,增加农民收入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也是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但由于我国农产品已进入买方市场,大多数农产品供大于求,价格低迷,加之乡镇企业发展趋缓,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速度放慢,影响了农民收入的提高。从1996年到2000年,我国农民收入的实际增长幅度从9%一直下降到2.1%,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逐步扩大,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帮助农民开拓增收门路,已成为党和国家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对此,新农业法、新草原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出了许多相应的规定。
农民生产生活的环境将会越来越好。新农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草原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草原建设的投入,支持草原建设。为解决农村的贷款难问题,农业法还规定要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提供贷款。
农民增收致富的门路将会越来越宽。新农业法把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问题,作为修改增加的重要内容,并对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以及政府部门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中的职责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国家鼓励发展畜牧业、水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鼓励农民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多渠道增加收入。鼓励和支持农民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使农民更多地分享农产品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利润。
我们相信,有了法律的坚强保障,农民就能吃上“定心丸”,撑起“保护伞”,拿到“金钥匙”,农民的日子就会越过越红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会越来越近。
  编后
  党和国家把依法治农、依法兴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根据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反映了民意、集中了民智。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法律的条款却经常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使法律的效力大打折扣,法律的权威性也受到影响。
  社会主义的法律是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人民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的实施,必然会影响到部分人的既得利益,在贯彻执行中就会遇到或大或小的阻力,甚至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定的法律再好,没有高素质的执行队伍,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没有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法律的各项规定就很难落实,违法者得不到惩处,守法者也会失去对法制的信心。
如何使党的富农兴农大法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必须同时抓好普法、执法和监督等各个环节。首先是加大普法力度,使广大农村群众真正了解法律所确立的基本制度,了解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是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第三要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不断提高监督效能,通过有效的监督来规范执法者行为,督促执法水平的提高,确保法律规定的全面贯彻实施。(附图片)
上图:春节长假还未结束,傣乡已经是春耕人忙。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农村各族群众积极投入春耕生产,抓紧插秧和秧苗早期管理,力夺今年粮食丰收。 新华社记者 周重要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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