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1阅读
  • 0回复

改进审议方式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2-19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从1998年3月至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审议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12件,其中宪法修正案1件、法律74件(新制定35件,修改39件)、法律解释8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9件,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行使立法权时,重视提高立法质量,与时俱进,勇于探索,开创出了许多新做法、新经验……
  改进审议方式
由二审到三审,立法更加严谨
过去法律案的审议一般为两审,即法律草案提交常委会,经过两次审议,可交付表决。从九届全国人大开始,对法律案的审议改为一般三审才交付表决。如果对法律草案有分歧,争议较大,甚至在常委会进行第四次、第五次审议。在通过的74件法律中,一审通过的有8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法律的修改,如果常委会组成人员分歧意见不大,可以当次会议通过),二审通过的20件,三审通过的38件,四审通过的6件(高等教育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文物保护法的修改、水法的修改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五审通过的2件(证券法、合同法)。
由四组到六组,分组审议更加充分
从九届开始,常委会分组审议时,由过去分为4个小组,改为分成6个小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数不变,每个小组的人数减少,使委员发言的时间更充分,发言的次数更多。常委会必要时还将各个小组合并,召开联组会,使所有的委员有机会在一起面对面进行辩论。在婚姻法修改的审议中就采取了这种方式。
委员长会议,交付表决更加慎重
每次常委会在法律案付表决前,都要召开一次委员长会议,就本次会议将付表决的法律草案,听取法律委员会的汇报。如果审议中还存在较大的分歧,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本次会议暂不付表决。这种方式是以前历届都未采取的,对提高立法质量起到重要的把关作用。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