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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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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3-02-19
第15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开门立法
为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以代表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行开门立法。
开门立法的表现之一是,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每一部法律草案,都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到中央有关部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以及法律院校和科研机构,征求意见。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重要的法律草案,在媒体上全文公布,向全民征求意见。合同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和婚姻法都采取了这种征求意见的方式。
开门立法的表现之二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法律草案的过程中,特别注意听取不同意见,当意见分歧较大时,采取召开论证会的形式,听取双方的不同意见。如修改文物保护法时有的问题争议较大,就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邀请持不同意见的同志参加会议,进行充分论证。
开门立法的表现之三是,从本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到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的人员,都积极深入基层,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立法调研的深度和广度都达到了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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